购买税控防伪系统的增值税处理
甲公司为制造公司,为合肥市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成立,于2012年5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其加工的产品200000元,税额为34000元,当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0000元;同时购置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元,税额为1020元,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其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预计净残值率为4%。另外支付2012年度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费405元,服务费300元。甲公司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做财税处理?
一、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的规定
2012年2月7日,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递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递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递减。
为鼓励“营改增”企业发展,2012年7月5日,财政部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其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的会计处理作了详细说明。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不足递减
的可结转下期继续递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甲公司支付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支付的价税合计金额2600元,支付的2012年专用设备维护费405元,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当然,甲公司也可放弃该优惠,凭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专用设备专用发票,按规定进行抵扣。
甲公司购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的电脑、打印机不属于专用设备。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根据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企业按规定递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两项费用的抵扣范围,不仅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2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
购置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7020
贷:银行存款7020
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7020
贷:递延收益7020
按期计提折旧时,年折旧额=7020×(1-4%)÷3=2246.4(元), 借:管理费用2246.4
贷:累计折旧2246.4
同时
借:递延收益”2246.4
贷:管理费用2246.4
凭技术维护费专用发票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管理费用-技术维护费 405
贷:银行存款 405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05
贷:管理费用-技术维护费 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