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 检察机关可否有权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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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 检察机关可否有权进行监督
作者:杨瑞纤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1期
新民诉法在对第三人利益的维护方面规定,调解书的内容如果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在知道权益被侵犯后六个月内可以起诉。但是如果经一审及二审,申请再审被驳回,第三人可否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这个就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目前对调解书的监督现状
新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将调解书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不仅可以提出检察建议,还可提请抗诉,从范围、方式、手段等三维助力民事检察监督。细读法律条文,我们会发现,新民诉法虽然将调解书纳入了检察机关监督范围,但仅限于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才可进行监督,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未包含在内。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村委会与该村村民王某在1983年签订了一份林业承包合同书,承包期三十年,合同签订后在该村也进行了公示。1994年王某在护林活动中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于2008年刑满释放。在王某服刑期间,其委托胞兄及儿子对山场进行经营管理。2003年该村委会未经王某同意,单方将王某已承包的林地发包给第三人看管经营,签订了山林承包看管经营协议。签订协议后该村委会又以此协议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申请承包合同无效。经法院调解认定2003年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从此案例来看,法院的做法属于典型的调解书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案件。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对此案能否进行检察监督存在二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不是民诉法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进行民事法律监督;一种认为损害第三人利益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应当进行民事法律监督。对法院损害第三者利益的调解书能否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之所以存在分歧意见,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从其概念上理解,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社会广大民众的利益,与第三人利益还是存在很大区别,因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检察机关目前还是不可以进行监督。
二、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检察机关需监督的必要性分析
那侵犯第三人利益的调解书是否需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答案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