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订货协议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订货协议应该注意什么?
一、文书简介
订货协议是买卖双方签订的由买方订货并承担收货、付款等义务,卖方根据买方的订货要求提供相关货物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双方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二、法律风险提示
1. 订立订货协议应当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进行复制、反向工程或任何形式的研究开发。
2. 产品质量是订货协议的核心问题。《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第34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这是分别对生产者、销售者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需方应当通过对合同的审查把关,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订货协议质量审查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供方经营的合法性,供方必须依法生产和经营,对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二是供方所提供的产品和货源能力的真实性,为证实其真实,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国家或者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或统一监督检查报告和货源保证能力的证明材料,需方还应到供方实地考察。三是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需方应要求供方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产品生产许可证。四是考查供方存在的真实性。无论供方的组织形式、规模大小和经营性质如何,都必须具备以下有效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资产证明材料; 企业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验收条款,对标的物进行现状和技术验收。验收的标准双方可以约定,但国家有强制标准的,双方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样品作为验收的标准。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30日(根据商品性质确定) 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质量或者数量符合约定。
4. 合同解除条款是指在买受人违约时,出卖人可解除买卖合同而取回标的物。如果卖方因为买方的违约行为,动辄就立即解除合同,滥用合同解除权,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合同解除关涉到合同制度的严肃性,一旦合同被解除,则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一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因此,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对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应作严格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买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此时出卖人仍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应向买受人进行催告并提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只有买受人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价款,此时出卖人才能解除合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只能是买受人有重大违约行为,致使出卖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出卖人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可以恢复原状。因此,出卖人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后,产生恢复原状的效果。买受人从出卖人手中取得的标的物应返还给出卖人,出卖人也应将买受人给予的货物返还给买受人,但可以扣留标的物使用的费用以及标的物受到损害的赔偿额。一般说来,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而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或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通常使用费的金额。如标的物有毁损时,则应再加上相当的损害赔偿金额。如当事人约定的出卖人于解除合同时扣留的价款或请求支付的金额超过上述限度,则其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另外,在支付费用时,也应将孳息计算在内。因可以归责于买受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损害赔偿,在返还的价款中予以适当的扣留。因此,关于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可以规定如下: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