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业务-商业汇票承兑
第十二章 商业汇票承兑
12.1 概 述
12.1.1 定义
商业汇票承兑是指建设银行作为付款人,接受承兑申请人的付款委托,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2.1.2 对象
承兑申请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承兑申请人应为建设银行授信客户(交存100%保证金以及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1.3 条件
申请承兑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2.出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出票人在建设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 4.出票人能够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担保:
(1)A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10%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2)A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20%交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3)BBB级客户按不低于出票金额的50%交存保证金, 剩余部分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
(4)BB级(含)以下客户按出票金额的100%交存保证金(未评级客户视同BB级客户,交存100%保证金)。
BBB级(含)以上客户也可选择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全额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 AAA级客户可免于提供担保。
12.1.4 期限
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2.1.5 金额
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但对于建设银行评定的AAA级客户,确有业务需求的,经办行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单张汇票承兑最高限额范围内办理单张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
12.1.6 费用和罚息
1.按承兑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
2.出票人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导致我行发生垫款,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支付结算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12.1.7 汇票凭证管理
汇票凭证由总行统一组织向中钞公司订购,各行不得自行向承印厂家订货。
12.2 操作程序
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操作程序与其他信贷业务基本相同,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办理。
12.2.1 受理 12.2.1.1 客户申请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1中的有关要求办理。
12.2.1.2 资格审查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2中的有关要求办理。
12.2.1.3 提交材料
客户除了需要提供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3要求的客户、业务、担保有关材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 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12-1); ✧ 基础交易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 连续申请承兑的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劳务交易已履行的证明,如增值税
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普通发票)、货运凭证等。
12.2.1.4 初步审查
信贷经营部门受理人员接受出票人提交的全套材料后,向出票人出具《申请材料收妥单》(见附件2-12-2),并对材料是否完整、合法、规范、真实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要求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4。
12.2.2 调查评价
调查评价包括客户信用评级、业务评价、担保评价。具体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的有关要求。
12.2.2.1 客户调查评价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1中的有关要求办理。
12.2.2.2 业务调查评价
参照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2.1的有关要求办理,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汇票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
✧ 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交易是否确属客户生产经营
所需。
✧ 是否在交易合同中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 汇票用途是否确为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对于以虚假贸易背景申请承兑的,即使
缴纳100%保证金也不得办理。
✧ 申请书申请承兑的金额是否与基础交易合同约定的汇票结算金额一致;出票人、
收款人的名称、账号是否与交易合同双方的名称、账号是否一致。 ✧ 是否存在同一合同重复申请承兑的情况。
✧ 汇票期限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是否在合
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 2.调查出票人的偿付能力
客户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商品是否适销对路;货款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是否匹配;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物资贸易和批发企业所购货物是否已落实销售对象,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是否出现毁损;施工企业所承包工程的投资是否落实,工程材料款是否能够按时到位等。
12.2.2.3 担保评价
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的有关要求,对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价。
12.2.3 审批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的有关规定办理,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 信贷经营部门送交的材料是否完整、合规、准确。 ✧ 出票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 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银行信贷政策。
✧ 调查人对出票人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是否翔实准确。 ✧ 担保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 相关风险效益分析结论是否科学合理。
一份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承兑多张商业汇票时,每张汇票出票日期必须为同一日,并要求客户提供每一笔汇票的相关材料,逐笔进行审查和审批。
12.2.4 承兑
12.2.4.1 落实承兑条件
需要交存保证金的,经办人员要通知出票人到会计部门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保证金进帐后,会计部门应向信贷经营部门提交一份进账单,信贷经营部门审查确认后,将进账单复印一份留存,原件退还给客户。
承兑汇票保证金应专户管理,承兑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应按规定存入保证金专户。每笔保证金要分账户管理,一笔保证金对应一个承兑协议。
严禁用贷款或贴现资金作为承兑保证金。
12.2.4.2签订承兑协议
信贷经营部门按最终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以及有关条件等,与出票人、担保人正式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份,见附件2-12-3)以及相关的担保合同。
承兑协议以及担保合同的填写要求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
12.2.4.3 办理承兑手续
业务经办人员应向会计部门送交《银行承兑协议》及审批同意文件(复印件)一份,通知出票人前来建设银行交付手续费等。
出票人根据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收款人等,按照会计部门的要求填写凭证并签章。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和承兑协议,应按有关规定对汇票进行审核,包括汇票要素以及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有效,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票证,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账号是否相符等。
审核无误后,会计部门在第一、二、三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将汇票第二、三联交给出票人。会计部门将汇票第一联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并登记表外科目和登记簿。
12.2.4.4 登记台帐
完成上述手续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承兑业务台帐(见附件2-12-5),录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CMIS),并通过贷款卡(证)将有关信息登录人民银行登记咨询系统。
12.2.5 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有关要求,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是否已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2.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对工业企业要重点了解掌握其产品销售情况,销售货款回笼情况,销售货款是否通过建设银行结算;对商业零售企业要了解分析其在建设银行结算资金流量及沉淀有无大起大落;对物资贸易批发企业要跟踪所购货物销售情况,货款回笼有无问题,监控货款回笼存入建设银行;对施工企业主要检查工程款拨付是否及时,是否通过建设银行结算。
3.出票人在承兑银行、其他银行贷款和为他人担保的变化情况。
4.出票人在建设银行账户存款情况。
5.对于我行组建的包括承兑业务的资金结算网络,要建立完善承兑银行、出票人、收款人三方汇票监控协防机制。通过签定三方协议等方式,要求汇票收款人协助我行对出票人汇票交付行为进行监控,按约定时间和相关要求向我行反馈汇票是否收妥等相关信息。
12.2.6 汇票到期解付或垫款
业务经办人员至少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5天,查看出票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存款情况。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对出票人和担保人送达到期通知书,督促出票人将款项划转承兑银行。
1.正常解付
会计部门收到承兑汇票持票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交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后,按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有关支付结算规定进行审查,如无合法的抗辩事由,应无条件支付票款。 承兑汇票到期时,出票人在建设银行账户存款足以支付票款金额的,会计部门按规定划付票款。同时,会计部门及时将划付票款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经营部门,由信贷经营部门在台帐、银行承兑协议、有关担保合同上对该笔承兑汇票予以注销,并配合担保人办理解除抵
质押的有关手续。 2.垫款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后,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会计部门按规定办理垫款手续,垫款转为出票人在建设银行的逾期贷款,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收利息。
(2)发生垫款后,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将垫款的汇票号码、出票人名称、汇票金额、垫款金额、垫款日期、承兑协议编号等情况书面通知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在贷款台帐和承兑汇票台帐上予以登记。
12.2.7 垫款管理
业务经办人员接到会计部门的垫款通知后,及时填写垫款通知书(见附件2-12-6),加盖公章后送达出票人和担保人;若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质物,向保证人追索。
承兑汇票发生垫款后,统一纳入流动资金不良贷款进行统计和管理,加强催收和追索。具体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七章《不良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
12.2.8档案管理
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八章《信贷档案管理》。
附件2-12-1
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
编号( 年)第 号 单位:万元
申请材料收妥单
(本收妥单一式二份,递交人一份,接受人一份,以备核查)
银行承兑协议
编号: 年 号 银行承兑汇票内容:
出票人全称 收款人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出票日期 年 月 日
汇票号码与金额:
汇票金额合计(大写):
以上汇票经银行承兑,出票人及承兑银行愿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及下列条款:
一、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银行,到期由银行直接划付收款人或持票人。
二、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万分之 计算,在银行承兑时一次付清。 三、出票人与持票人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其双方自行处理,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银行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汇票到期日届至出票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银行发生垫款的,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五、对于本协议项下的承兑金额及费用,由出票人向承兑银行于 年 月 日,交付币种为 ,金额为 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为: 。承兑期间出票人不得支用保证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不能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或从出票人在本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用于充抵票款;由 作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作为本协议的从合同;由 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作为本协议的从合同;由 提供的质物作为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作为本协议的从合同。
七、出票人足额付清承兑汇票票款后或出票人还清承兑银行垫款本息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八、其他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票人 (公章) 承兑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订立承兑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12-4
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书
中国建设银行 行:
因 (出票人)与贵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出票人签发的金额(大写)为 万元,到期日为 年 月 日,汇票号码为 的商业汇票承兑,我方接受出票人的请求,愿意就贵行为出票人进行上述商业汇票承兑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金额 及手续费用、垫款逾期利息和贵行实现本项担保债权的各项费用。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期间自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商业汇票到期日后两年止。
4.在本保证期间内,如出票人未能向贵行足额交存到期票款,使贵行不能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时, 或者在贵行先行垫付款项,将汇票垫款转为出票人逾期贷款后,可直接向我方索偿,由我方无条件向贵行支付本保证书保证范围内的索赔金额。贵行可直接对我方在贵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存款予以扣划。
5.本保证书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银行承兑协议》及其项下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及其项下的商业汇票无效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
6.因本保证书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贵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本保证书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12-5
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台帐
经办行(部):
附件2-12-6
商业汇票承兑垫款通知书
(出票人、担保人):
兹有 (担保人)担保的 (出票人)签发的号码为 的商业汇票已于 年 月 日由我行垫款,垫款金额为 万元。该商业汇票从垫款之日起,我行将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根据 号《银行承兑协议》或根据 (担保人)于 年 月 日向我行出具的保证书的规定,请在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将垫付票款及相应的利息及时足额交付我行。
承兑银行: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