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咨询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SB合同[2010]第( )号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总造价: 4.建筑面积:
5.服务类别:工程预算编制
第二条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接到委托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次日开始实施。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提供以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详附表)。
第五条 咨询人接到委托人提供本工程设计图纸次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清单提供时间为十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咨询成果报告壹式 贰份。
第六条 对咨询成果报告的要求
1.编制依据:
⑴ .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
⑵ .定额套用福建省建筑及装饰消耗量定额(2005版)、全统安装福建 综合单价表(2002版),软件使用海迈(厦门2008版)、材料价格采用编制时期厦门地区信息价并参照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水平。
2.其它要求: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咨询人应对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信息等,若经核实咨询人将本咨询业务活动有关保密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委托人可以不支付咨询费用,并可根据情况提起诉讼或赔偿;
第七条 委托人应在 2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具体约定如下: 1.施工图预算、结算或标底的编制,按含税工程造价的 / ‰计取; 2.工程概预算、结算或标底的审核,按送审工程造价的 / ‰计取; 3.编制工程量清单按审定后标底总造价的 / ‰计取;
4.标底的编制或审核(仅单价)按审定后标底总造价的 / ‰计取; 5.钢筋抽筋计算、审核,按实际抽筋量的 / 元/吨计取; 6.工程造价纠纷的协调鉴证,按工程造价的 / ‰计取; 7.工程造价进度控制,按工程造价的 / ‰计取;
8. 本工程预算编制费用按含税包干价 40000 元(大写:肆万元 )计取; 9、付款时间:咨询人提供完整的预算方案给委托人后,经委托人确认无
误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注:以上1-7条款单项收费不足人民币 / 元的,按人民币 / 元计取。 上述咨询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采取 1 (1、转账 2、现金)结算。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单位住址: 单位住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合同订立地点:厦门
合同订立日期:2010年 5月 28日
表:
委托方提交资料一览表
附注:填写上述表格时如内容一致,请在备注栏打“√”,内容不一致时,可在空格栏另外填写。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 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
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的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