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管理标准
内部资料
Q/NDJ
宁 波 电 业 局 企 业 标
准
相关方管理标准
宁波电业局 发 布
Q/NDJ 2902.080—201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职责和权限 ......................................................................... 2
5 管理流程及内容 ..................................................................... 3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 6
7 记录 ............................................................................... 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相关方管理流程 ................................................... 7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宁波电业局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登记表 ..................... 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宁波电业局外来(临时)人员登记表 ................................. 9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宁波电业局供方调查表 ............................................ 10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文件修改记录表 .................................................. 11
I
Q/NDJ 2902.080—2010
前 言
根OHSAS 18001:200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要求》和GB/T 24001-2004 idt ISO 14001:2004(以下简称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中第4.4.6条“运行控制”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宁波电业局四标一体整合管理体系标准文件之一,用于支持四标一体整合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宁波电业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电业局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建波 胡振起
审核人:顾天雄
批准人:董建达
本标准由宁波电业局安全监察部负责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2010年08月25 日发布,2010年08月25 日实施。
本标准的版本/修改状态:B/O。
II
Q/NDJ 2902.080—2010
相关方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宁波电业局四标一体整合管理体系运行中对相关方实施管理的职责、内容和方法要求,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施加影响,促使其自觉保护环境,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不断提高本局安全和环境绩效。
本标准适用于对参与本局电力生产、基建工程和其他劳务服务及管理或需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的控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OHSAS 18001:2007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ISO/IEC 27001-2005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宁电安[2009]13号 宁波电业局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Q/NDJ 2902.079-2010 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
Q/NDJ 2902.078-2010 环境运行管理标准
Q/NDJ 2902.134-2010 物资采购管理标准
Q/NDJ 2901-2010 管理手册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及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和OHSAS 18001:200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要求》和ISO/IEC 27001-2005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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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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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局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绩效有关的或受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绩效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4 职责和权限
4.1 安监部
a) 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我局电力设施保护的归口管理部门。
b) 负责与相关方就环境、安全方面事宜进行沟通。
c) 负责外包施工单位有关安全资质审查。
d) 负责《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的发放、年审、换证和建档工作。
e) 监督局属发包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对外包施工单位的管理。
f) 负责监督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有效合同和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g) 组织对破坏我局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h) 负责对交通运输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对使用车辆涉及的环境因素及危险源向运输单位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并监督检查执行。
i) 负责对医务、食堂、绿化、环保、修缮等工作中聘用的临时工的审核和登记, 核发“临时出入证”。
4.2生技部
a) 对所负责的技改、大修等建设项目施工队的技术资质审查及施工过程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b) 负责协调并明确我局所辖运行设备与相关单位运行范围,协调运行单位分界点协议的签订和管理。
4.3基建部
负责对所负责的基建、技改等建设项目外来施工队的技术资质审查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4.4调度所
a) 负责对继电保护、自动化工程建设项目外来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及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b) 负责组织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电网或专线用户并网调度协议的签订和管理
4.5 营销部
是用电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用户(含高、低压用户,地方电厂)管理相关事项。
4.6 人力资源部
a) 负责对实习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资格审查、岗位培训。
b) 负责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医疗保险及劳保用品管理。
4.7 办公室
a) 负责对大型输变电报废物资的处置管理,并将有关安全、环保要求传达给处置方。
B) 根据人力资源部管理要求,发放临时聘用人员的劳保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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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工程项目主管单位、部门
a) 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b) 负责对外包施工队伍的施工进度、质量、文明生产进行监督。
c) 负责外来实习人员、施工人员的现场安全教育和监护。
5 管理流程及内容
5.1 管理流程
相关方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5.2 管理内容
5.2.1 管理对象
a) 承包我局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b) 外来人员;
c) 供方;
d) 运输承包方;
e) 废弃物处理方;
f) 用户(含高、低压用户,地方电厂)。
5.2.2 施工单位管理
a) 安监处对需承包我局电力生产、电力基建有关工程和施工项目的单位,由安监专职根据《宁波
电业局对外单位承包电力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安全资质认证规定》对其资质进行审核,符合后颁发《安全许可证》。各单位严禁录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承包我局电力生产、电力基建有关的工程和施工项目。
b) 《安全许可证》管理
1) 各发包单位或工程主管部门在确定施工单位前,由专职人员对施工单位是否有我局颁发《安
全许可证》进行审核,如尚未办理,则:
—— 在工程招、投标前12天,工程管理部门通知施工单位,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领取并填
写《宁波电业局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质审批表》;
—— 发包单位的安监专职在5日内对施工单位填写的《宁波电业局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
资质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局安监处审核;
—— 安监处专职在5日内对工程发包单位安监部门签署意见的《宁波电业局外包工程施工
企业安全资质审批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如有不符,由安监处组织对施工单
位进行调查,审核合格后发给《安全许可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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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许可证》当年有效,逾期即视为无证施工。工程或项目因故造成延期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携带发包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工程延期原因书面材料及原《安全许可证》到安监处重新办理认证手续。
长期或跨年承包电力部门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每年将本单位安全施工情况小结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意见,送发包单位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安监处提出《安全许可证》换证申请。
3) 施工单位对《安全许可证》须妥善保管,持证施工,随时接受电力建设单位各级安监人员检查。《安全许可证》只限于被许可的单位使用,严禁转借或涂改。
c) 安全资质审查
安全资质审查(含初审)内容:
1) 有否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安全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 有否设置安全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并配置相应管理人员;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配有兼职安全员;
3) 有否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设备和物资;
4) 是否有关于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5) 近3年施工简历及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资料;
6) 三年内应无人身死亡、一年内无人身重伤及严重违章;
7) 能否执行我局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5.2.3 施工管理
a) 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由本单位安监
部门审核后,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
b) 发包单位及各级安监部门对施工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是否符合《安全、环保施工协议》要求,
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或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工作,取消资格。
5.2.4 外来人员管理
a) 外来人员主要有:临时工、实习人员、参观检查人员、供方技术人员等。
b) 临时工、实习人员,经人力资源处同意,由使用单位、部门统一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填写
《外来(临时)人员登记表》,外地民工必须有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c) 使用单位对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但必须
有专人负责,在指定地点作业。严禁随意走动,误碰任何设备、按钮 。
d) 对检查参观人员由局办公室进行登记,相关单位、部门陪同,进入生产现场时,督促其佩带安
全帽 ,告诫有关注意事项,并遵守生产现场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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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对参加我局工作的供方技术人员(厂家安装、调试人员等),由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环保教育,
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在我局职工监护下进行相关工作。
5.2.5 供方管理
a) 所需设备、产品的主管部门在确定供方前,会同物资处对供方进行调查:
1) 是否有经营资质;
2) 提供的设备、产品是否适合我局所需,使用后是否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3) 设备、产品生产行为是否达到国家环保部门要求。
b) 由物资处将调查结果记录在“供方调查表”,报分管领导认可。
c) 由物资处将我局相关管理标准和要求通报给供方,以确保供方了解我局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的
要求。
d) 到供方进行物资采购的具体过程执行《物资采购管理标准》文件。
5.2.6 运输承包方管理
a) 运输承包方指承担交通运输职责的局汽运公司;为我局运送设备、物资的供方和运输单位。 b) 局安监处、物资处分别向局汽运公司和运送设备、物资的供方及运输单位传达我局有关安全、
环境管理的要求:
1) 遵守我局有关交通管理要求;
2) 加强机动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机动车辆性能良好,尾气排放符合要求;
3) 不得在作业、办公厂区内冲洗车辆;
4) 漏油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办公厂区;
5) 服从我局保卫、安监人员的管理,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c) 运输化学品、油品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运输资质,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化学品、油品运输规
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文件。
5.2.7 废弃物处理方
a) 根据《环境运行管理标准》文件,退役、报废的输变电设备等大型废旧物资的处置由办公室组
织拍卖。
b) 办公室必须对竞买单位是否具有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核确定。
c) 在签订处置协议或合同时,明确对一般固体废弃物或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要求;明确在运输和处
置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泄漏、防扬撒或其他防二次污染的措施。
5.2.8 用户(含高、低压用户,地方电厂)管理
a) 用电处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电方式、设备管辖分界点、计量、收费方式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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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调度所与用户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明确设备运行方式、并网点、解网点及运行、维护等事项。 c) 用电处组织对高、低压用户进行不定期用电检查,发现安全经济用电问题及时通知用户进行整
改。
d) 用电处对用户实施负荷监控,确保用户负荷正确计量。
5.2.9 对相关方的监督检查
a) 安监处与相关部门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环境、安全检查与跟踪。
b) 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方提出整改意见,对因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拒绝整改可能造成严重事故、事
件或环境污染的相关方,有权做出限期整改、减少订货、经济扣罚、终止合同等决定。 c) 本局要求相关方对其员工进行环境和安全方面必要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环境、安全意识。
5.2.10 本标准也适于为本局提供其他劳务服务的相关方的控制管理。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环境监测管理标准
Q/NDJ 2902.079-2010 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
Q/NDJ 2902.078-2010 环境运行管理标准
Q/NDJ 2902.134-2010 物资采购管理标准
宁电安[2009]13号 宁波电业局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7 记录
表1 报告和记录汇总表
6
Q/NDJ 2902.080—201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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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宁波电业局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登记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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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宁波电业局外来(临时)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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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宁波电业局供方调查表
Q/NDJ 2902.080-003
调查部门: 调查人: 时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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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文件修改记录表
Q/NDJ 2902.002—003 No.
注:“修改依据”栏内填写:文件换版本时,需填写《文件编制/修订记录表》的编号;其他状态的修改可以依据会议纪要、审核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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