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军队离退休人员护理费审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5-25 10:54 来源:市民发[2003]242号 点击: 745
各区县民政局、市属军干所:
一九八四年以来,我市已接收安置了军休人员近3000 人,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离退休人员申领了护理费。近年来, 在申领护理费工作中,有些单位在申报护理费时不能准确把握政策,擅自放宽条件,在军休人员中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为了加强军休人员护理费申报领取工作,更好地为军休人员服务,现就护理费申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护理费的条件
1、离休人员年满70周岁的,从满70周岁之月起发给护理费。享受护理费的离休人员不发公勤费。([1996]政联字第9号、[1995]后财字第198号)
2、未满70周岁的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1993]政联字第6号)。
二、申领护理费的程序
1、离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发给护理费的,由所在军干所先报市局军退办备案后,再从满70周岁之月起发给。
2、未满70周岁的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符合申领护理费条件,需申领护理费的,按以下程序申办: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军干所,由军干所按规定申领西安市军休人员伤病鉴定介绍信和鉴定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人持介绍信和鉴定表到指定医院(中心医院)进行检查鉴定,鉴定费用按现行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2)由所里根据本人申请和医院鉴定证明经所务会审核后写出书面报告,附本人申请、病历原件及复印件、指定医院鉴定证明,上报市民政局。
3)经市民政局研究同意后上报省民政厅审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三、发放护理费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发给护理费的离休人员,停发公勤费。
四、凡领取护理费的人员,每两年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复查,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所里提出意见并附医院诊断证明,报批后从批准之月起停发护理费。未满70周岁的离休人员停发护理费后改发公勤费([83]政干字第20号、民[85]安24号)。
五、各所要对现在领取护理费的离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及目前领取护理费人员情况表于10月十五日前报市局。市局将对申领护理费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此项待遇落到实处。
附件:
1、西安市军休人员伤病鉴定介绍信;
2、西安市军休人员伤病鉴定表;
3、西安市享受护理费军体人员情况表(离休人员);
4、西安市享受护理费军休人员情况表(退休人员)。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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