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条 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能即时清结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非标件配制品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企业联营合同、企业兼并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均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均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持有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未经合法授权,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项目的谈判者或草拟合同的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应熟知合同标的物的性质或参数。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以公司名义签订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的经济类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要求加盖公司公章的,均应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承办部门均应将正本一份交审计部备案。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以公司名义签订本办法第十六条未列的非经济类合同,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行政事务性合同等,可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及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加盖公司公章。 加盖公司公章的合同及合作意向书,承办部门均应将副本一份交经理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不得要求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员也不得为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合同内容应清楚明白,用语应规范,条款应完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应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签约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应编页码。合同正本应不少于两份,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副本份数。 第十二条 对“格式合同”要逐条认真填写,不需约定或不适合公司的条款应特别注明相应修改内容或直接明确不适用该条款。
第十三条 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不得出现“仲裁”、“诉讼”并列的现象。 第十四条 下列合同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司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公司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没有法律效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终止履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对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或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事项等进行确认,对方当事人不是经过公司评审的合格供方(合格分包方)的,并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资质、信誉等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履约能力。验证无误后,方可进行项目洽谈、合同初签等事宜。 第十六条 下列合同应当会签:
(一)涉及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大型机械的租赁、转让合同。 (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定作)合同。 (三)承包经营合同。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五)借款合同。
(六)担保合同。 (七)保险合同。 (八)涉外合同。
第十七条 下列合同不得送签,对已送签的,各会签部门有权拒签: (一)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已签字或盖章的。 (二)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
具备本条第(一)、(二)款所列情形之一,因工作需要确需会签的,送签部门(单位)应附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详细的情况说明,会签部门可予签字但不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会签合同应使用统一的《合同会签卡》,合同会签时,送签部门(单位)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内容等确定必要的会签部门。合同均应送企业策划部、监察部、审计部等部门会签;项目部、分公司
等依本办法规定送签合同时,应首先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会签。
需会签的合同文本应为公司的规范合同文本,并应已经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送签、会签合同应利用公司内部的会签合同电子程序。
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各会签部门的会签时间应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审计部合同价款审签时间可适当延长);其他合同各会签部门的会签时间应不超过半个工作日。
合同会签时,会签部门负责人或会签人员外出的,应由经部门负责人书面授权的部门其他人员会签。 第十九条 合同会签完毕,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其他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审计部加盖合同专用章或经理工作部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审计部、经理工作部均应建立自己的“合同台帐”。
第二十一条 重大合同的谈判,承办部门应通知企划部法律事务科人员参加。合同价款结算时,结算方应携带合同文本并持有合同履约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证明该合同已履行且履行中并无变更、违约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办理结算。严禁违章结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规范合同文本应具备的条款:
(一)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局、建设部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GF-91-020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准执行。合同中的协议条款,不得有违该标准的原则。 公司发包的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应在经公司有关部门承包资格和业绩审查后已被列入公司合格分承包商清单中选择。未进入公司合格分承包商清单的队伍,合同承办部门应承担对其进行资格和业绩认定的责任。
工程施工应遵循先签合同后开工的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应有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方可开工。 (二)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方当事人应经公司有关部门资格审查且被列入公司合格供应商清单。未列入合格供应商清单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承担对其进行符合合同履约要求的资格审查责任。签约时应注意:
1、合同条款包括下列内容:
(1)供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合同编号、签约时间及履约地点。 (3)产品名称、型号、商标、生产厂家。 (4)产品数量及计量单位。 (5)产品单价及总金额。 (6)交货时间及数量。
(7)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8)交货地点和方式。
(9)运输方式、到达站港、费用负担。
(10)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及费用负担。 (11)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及异议期。 (12)随机备品、配件数量及供应方法。 (13)结算方式及期限。
(14)担保。 (15)违约责任。 (16)解决争议的方式。 (17)其他约定事项。 (18)供需双方签字盖章。 2、履约责任:
交货数量和期限。对提前或逾期交货、不能交货或供方违约,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产品的外观和内在质量。收货后,应及时验收,如发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和质量标准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应在十日内向对方提出,对内在质量的异议,,应在使用后3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 对因包装造成货物损坏、灭失的,应在到货后十日内向供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接货人”应写明接收单位,如改变接货地点或接货人时,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供方违约交货的,如遇价格上涨,则按合同价执行,价格下降时,则按市场价执行。 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期限,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或“某日期前”,不得用含糊不清的日期。 (三)加工承揽(定作)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定做物品名称、规格、型号。 2、数量和计量单位。 3、交货时间。
4、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5、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6、验收的标准、方法和期限。 7、交货方式、地点。
8、交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数额和时间。
9、来料加工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计量单位、质量、提供时间、消耗定额、单位及总额。 (四)财产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及用途。 2、租赁期限。 3、租金及交纳方式。 4、担保。
5、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护保养。 6、续租请求提出的期限。
(五)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贷款金额。
2、利率和是否支付复利。 3、还贷日期。 4、贷款用途及监督。 5、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六)企业承包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承包形式。 2、承包期限。
3、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4、产品质量及其他经济技术指标。 5、技术改造任务。
6、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7、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8、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对承包者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合同依法变更或解除后,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审计部或经理工作部。
第三章 合同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企业策划部法律事务科,负责对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合同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考核。
建有合同台帐的部门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签订、履行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或合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由合同管理部门报公司领导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等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个人等不得将工程转包渔利,不得伪造、转借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帐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 由公司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签订合同的。 (二)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结算的。 (三)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四)会签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会签的。
(五)会签人员因明显职务疏忽未发现的合同缺陷。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合法律规定的。 (七)应当将合同备案而未备案的。 (八)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九)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订合同的。
(十一)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汇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擅自处理的。 (十二)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十三)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四)签订或履行合同中,与对方或第三方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十五)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十六)其他违法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 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项目经理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行公司授权制。 项目经理部不得在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以下合同:
(一)房产、土地使用权、大型机械的转让合同,大型机械的租赁合同; (二)固定资产购置合同;
(三)标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机械(大型机械除外)租赁(转让)合同、加工承揽(定作)合同和工程分包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保险合同; (六)担保合同;
(七)企业联营、兼并合同; (八)涉外合同;
(九)其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合同,
项目经理部因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签订本条所列的合同时,应由项目经理部提出合同意向,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合同,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以公司名义或经公司特别授权后以项目部名义签订该合同。
项目经理部不应将按本条规定应以公司名义或经公司授权后方可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的合同采取代整为零或以合同增量等方式以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在设立时即确定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项目部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其职责包括:
(一)制订并完善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办法;
(二)参与项目经理部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管理工作; (三)负责项目经理部合同的建档、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管理项目经理部合同文本;
(五)负责项目部解体后的合同归档、上报工作; (六)有关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人员除受项目经理部的领导外,其工作受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自己的合同会签程序,对以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的合同进行会签。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部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应使用公司规范合同文本或格式合同并应注意内
容、条款的规范。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均应加盖项目经理部行政章并经项目经理签字。重大合同应将副本送交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备案。
项目经理部应有行政章管理办法及专门的行政章管理人员,行政章管理人员应做好行政章的保管、使用、登记等工作。
本条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1、标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物资购销合同和工程分包(清包)合同。 2、标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加工承揽(定作)合同 3、其他涉及公司较大利益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人员应按本办法附表的格式做好合同管理情况登记工作,在每月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上报经项目经理签字的合同管理情况月报表,每年度终了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合同管理情况年报表。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部解体时,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人员应将项目经理部合同文本、台帐、报表、履行(变更)情况及与合同相关的背景资料等书面材料在项目经理部解体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合同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或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由公司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签订合同未经公司特别授权或超越公司授权的; (二)签订合同仅有项目经理签字或仅加盖项目部行政章的; (三)签订合同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公司备案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如实填报合同管理月报表和年报表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在项目经理部解体后报送相关合同资料的; (六)没有职责清晰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或合同管理混乱的; (七)没有职责清晰的专兼职行政章管理人员或管理混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附件:项目部合同情况登记表
编号:S4EPC-JLGZ-04-02-2010
附件:
项目部合同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