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践简介
摘要:介绍了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失地农民参加苏州工业园区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情况,即失地农民在享受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待遇后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并作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066-02 一、娄葑镇失地农民概况 娄葑镇是苏州工业园区三乡镇之一,全镇70多平方公里,2008年底户籍人口15.77万。娄葑镇的失地农民是从1994年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开始产生的,至今已经超过15年。失地农民根据征地拆迁时间以及当时年龄的不同分几类,把2003年12月31日前征地拆迁的分成:不满16周岁为被抚养人、女16(含)周岁至35(含)周岁(男16~45周岁)为待安置人员、女35(不含)周岁不满55周岁(男45~60周岁)为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人员、女满55周岁(男60周岁)为养老年龄段;2004年1月1日以后征地拆迁的分成:不满16周岁为第一年龄段、女16(含)周岁~36周岁以下(男16至46周岁以下)为第二年龄段人员、女36(含)周岁55周岁(男45~60周岁)为第三年龄段人员、女满55周岁(男60周岁)为第四年龄段人员。 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概要 苏州工业园区园区公积金制度,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其保障制度分A、B、C三类保障计划,其中A类主要包含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B类包含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C类包含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等。2008年A、B、C三类的缴费比例分别是缴费基数的44.2%、36.2%、28.2%,其中个人承担分别为22%、18%、14%。公积金会员实际缴费年限和公积金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满十五年以上的,达到国家和江苏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会员缴费年限男需满三十年(女25年),不满规定年限的会员,需补缴不足年月的医疗保险金后方能享受。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简介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及《实施细则》,按被征地拆迁时人员类别不同制定了不同的保障办法:待安置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在用人单位参加A、B类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各按B类公积金缴交下限的25%补贴,参加C类公积金的各按C类公积金缴交下限的25%补贴,自谋职业参加B或C类公积金的按B或C类公积金缴交额下限的50%补贴,补贴年限均为十五年,待安置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养老年龄不满十五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公积金,一次性补缴资金由个人和政府财政各承担50%;第二年龄段人员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在扣除应发的两年失业补助费后,余额统一折算为公积金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及第三年龄段人员,选择一次补缴十五年C类公积金,补缴资金个人承担28%(2009年6月30日前为16 934.4元),政府财政承担72%,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金(男需补满30年、女25年,2009年6月30日前计每年621.2元),同时享受退休人员门诊及住院基本医疗待遇。 结果:截至2009年12月31日失地农民参加本次园区“失地农民完善社保”政策的具体数据(见下页表1、表2)。 四、简要分析 1.为了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吸引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失地农民完善社保”政策,娄葑镇政府规定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如一次性补缴医疗费,镇政府财政补贴50%的资金,从表2看出退休人员选择补缴医疗费人员的比例达95.01%,对于这些参保对象来说,完全享受城镇居民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真正做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本达到了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初衷,把失地农民纳入了比较全面的保障系统中,与廖藏宜 [1] 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比较》一文中报道的观点相符。 2.作为本次保障政策实施的主要关注人员“未达养老年龄的保养人员及第三年龄段人员”的参保情况,从表2可以看出,这些失地农民的参保意愿还是较强的2009年达84.3%,特别是看到1―6月份退休的一次性补缴人员,在7月份加退休工资后,下半年参保人员的比例明显增多达92%,这说明失地农民对国家城镇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优越性的认识有个过程。我们有这样的例子:到退休年龄之前不愿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参加社保(社区工作人员曾多次上门做工作,讲参保的好处),看到其他缴费退休人员加工资了,再想缴,但已过了补缴时限,不能补了。 3.关于不参加“失地农民完善社保”政策的失地农民,究其原因有一部分是生活确实困难,拿不出钱;另一部分是不理解政策,不愿参加。作为社会保障问题对于这类人员到达养老年龄后也有一定的生活费,医疗方面每年可以缴一定的费用参加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这也是导致一些人不肯参加本次一次性补缴公积金的原因之一。 4.在实施“失地农民完善社保”政策的过程中,因所涉及产生失地农民的时间跨度比较大,给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特别是人员类别的认定方面,在征地拆迁时主要考虑的是“迁”,另一方面,在早期的征地拆迁中,人员性质与年龄也没有规定得太死,这样直接增加了现在工作的复杂性。 全国各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不尽相同,有南海、嘉兴、成都、抚湖、蓬莱模式 [2] 等等,实践证明,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是为失地农民办了一件实事、好事,具体来讲:保养及第三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缴一定的养老金及医疗费,到达退休年龄后就从原来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与医疗待遇变成享受城镇居民企业职工的退休待遇;待安置的单位就业人员有公积金补贴,没有单位就业的可以按自谋职业的方式参加社保享受公积金补贴,第二年龄段的人员有折算的个人账户,这一政策为失地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参加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扶助与政策支援,对于参保的这些人来说从根本上消除了城乡社会保障的二元化。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实施,实现了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体化,消灭了城乡差别,为城乡协调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对城乡一体化建设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廖藏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式比较[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3):197. [2]江渝,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比较[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5,(12):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