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凌忠实解答姓名权的权利
重庆律师为您解答: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这是公民个人与他人区别开来的特定标志。所谓姓名权是公民依法决定自己姓名,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我国法律对公民姓名权内容的
明确界定。当人的姓名被他人盗用、冒用时,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加以制止,而且,对于他人盗用、冒用自己的名义并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依法所享有姓名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姓名决定权。公民取得正式姓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根据我国
公民自出生时起,其姓名决定权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在公民具有完全的意识、行为能力之后,其姓名决定权可由其本人自己行使,他人不得干涉。
二是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指公民使用自己的姓名以明确自己的身份的权利。 三是姓名变更权。这是指公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改变姓名必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是姓名维护权。这是指姓名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停止侵害、捧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该请求既可以向加害人直接提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其权利。
姓名是每个人的代号,在社会生活中,它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现,是公民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不仅是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秩序良性正常运转的需要。可以设想,如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不对滥用姓名的现象加以制止,那么整个社会将会陷入何等混乱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