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土地出租合同
土地租凭合同(个人转租)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甲、乙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租赁土地的地点、面积
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 平米,租给乙方作为使用。
二、乙方承租本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乙方有权收回土地终止合同。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如需进行转租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在租用期间,如需改动(临建)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需要改动(临建)或扩增设备如需办理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协助,所需费用乙方承担,负责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主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乙方因有特殊情况无力经营,须转让他人时,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2、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租赁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的 %交纳滞纳金。
3、如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必须按时交清合同期内租赁费,并交纳租赁费总额
的 %的违约金。
4、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了合同中规定的适当补偿外,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租金的 %。
六、争议解决办法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
1、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 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证明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证明人: 年 月 日
二、 租赁年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公历为准)。
土地租凭合同(个人转让)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转租给乙方。为使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能得到应有保障,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的地点、面积
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 平米,租给乙方作为使用。
二、租赁年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2、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3、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政府机关等不可抗拒因素,甲方可以收回租赁土地。提前收回租赁土地时,甲方应在收回土地3个月前,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给乙方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乙方根据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价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由廊坊仲裁委员会裁决。合同期间内如遇拓宽路面,承包土地亩数及地面附着物应按实际平米数计算交纳承包费,甲方予以配合。
4、若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甲方有义务调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 年起,逐年交纳承包费,交纳的时间为当年的 月 日,承包费为每平米 元,每年共计 元(大写: 元整)。
2、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只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如有变更须经甲方同意。
3、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当在终止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4、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5、合同期满后乙方负责恢复土地原貌。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租赁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的 %交纳滞纳金。
2、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了合同中规定的适当补偿外,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租金的 %。
六、争议解决办法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廊坊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
1、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证明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土地租凭合同(个人转让)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决定,甲方同意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转租给乙方。为使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能得到应有保障,甲乙双方经充分的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的地点、面积
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 平米,租给乙方作为使用。
二、租赁年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2、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3、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政府机关等不可抗拒因素,甲方可以收回租赁土地。提前收回租赁土地时,甲方应在收回土地3个月前,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当给乙方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乙方根据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价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由廊坊仲裁委员会裁决。合同期间内如遇拓宽路面,承包土地亩数及地面附着物应按实际平米数计算交纳承包费,甲方予以配合。
4、若与第三方发生争议,甲方有义务调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 年起,逐年交纳承包费,交纳的时间为当年的 月 日,承包费为每平米 元,每年共计 元(大写: 元整)。
2、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只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如有变更须经甲方同意。
3、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当在终止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
4、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5、合同期满后乙方负责恢复土地原貌。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租赁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的 %交纳滞纳金。
2、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了合同中规定的适当补偿外,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总租金的 %。
六、争议解决办法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廊坊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
1、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证明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证明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