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提交竣工报告的重要性
建设单位拖延验收,施工单位如何应对(及时提交竣工报告的重要性)
——摘自集团公司信息平台《法律知识学习资料第8期》
在当前复杂的建筑市场中,工程竣工后,部分建设单位可能会以种种理由拖延验收,以达到工程款迟付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施工单位,在履行了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后,如何能及时收回工程款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已成为许多施工企业无法回避的困惑,而竣工日期的确定则成为应对甲方拖延验收的必要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由此可见,如果建设单位已经擅自使用,那么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没有使用,则我们作为承包人,应当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以上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对建设工程
质量的验收责任和义务。因此,建设单位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确定竣工时间是有法律根据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避免使自己陷于被动,作为施工单位,我们应当在采取哪些措施呢?第一,竣工验收报告必须在工程完工(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时及时提交,并让对方签收,如果不签收,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者公证的方式送达。第二,注意收集工程已经竣工的相关证据,如可以对竣工工程进行拍照留存等。第三,切忌参加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召集的工程例会(除非竣工验收的各方单位均参加),以免让对方抓住工程仍然在施工的把柄。第四,对于建设单位单方面作出的要求维修的意见,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如发函)向对方表明态度,要求对方及时组织验收。第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对方提交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施工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工程仍然是其不可推卸的任务。如果起诉到法院,双方对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一般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如果质量鉴定为不合格,那么施工单位不但需要修复该工程直到合格,而且还要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法律事务部
二O 一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