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法学研究 盘 英 美法 系 法 律 中 的 因 果关 系 林 瞿 烁 摘 要 :在 法 的一 般 理 论 上 讲 ,不 法 行 为 与损 害 结 果 之 间的 因 果 关 系 是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时要 考 虑 的 一 个 重要 的 因 素 。 法律 中的 因果 关 系 的性 质 是什 么 、功 能 是 什 么 、认 定 标 准 是 什 么 ,一 直 是 法 律 学 者 们 长 期 关 注 的 问题 . .法律 体 系 非常 完善 的 英 美体 系也 有 一 系列 的 问 题 没 有 解 决 , 本 文 将 分 析 因果 关 系 的功 能 及 结 构 ,以 对 中国 的 因果 关 系有 借 鉴 的作 用 。 关 键 词 : 因 果 关 系 ;二 元 区分 ;近 因说 因果 观 念 是 人 类 对 客 观 世 界 认 识 而 形 成 的最 古 老 的 观 念 之 。 在 哲 学 领 域 ,原 因 与结 果 是 一 对 重 要 的 哲 学 范 畴 ,揭 示 现象 之 间 关 系 的 因 果 关 系是 一 种 理 解 和预 测 事 物 发 展 的 规 范 ,从 而更 好 地认 识 世 界 , 因 此 因 果关系一直是哲学高度关注的 问题 。休谟 ( u e 的因果关 系理论 较 Hm)好 地 解 释 了人 们 的 因果 观 念 即心 理 形 式 的 因 果 关 系 的 形 成 和 内 容 , 这 种 因果 观 念 是 以对 象 间 的 “ 常结 合 ” 和 心 灵 的 “ 惯 ” 为 基 础 的 。 康 恒 习 德 ( at K n)则 推 断 因 果 性 是 基 本 的 先 验 形 式 之 一, 其 中 知 性 整 理 其 经 验 ,并 要 求 有 秩 序 地 使 经 验 本 身 成 为 可 能 。 这 都 埘 我们 法 律 上 因果 关 系 的研 究 具 有 指 导 意 义 。 因果 关 系的 功 能 一、I .预测性 。根据 一 个现象 的发生来推 断另一 现象 的存 在。 当我 们 习惯于看 到两个 印象结合在一起时 ,一个印象的出现或是它的观念便 立 即把我们 的思想转移到另一个 印象的观念 ,因此这种意义上的 因果关系 具 有 预 测 的功 能 。 2 .解释性 。我们根据事件结果的发生推测之前事件发生 的条件 。 3 .归 因性 。 因果 关 系 在 法 律 责 任 的归 结 过 程 中 仅 仅 扮 演 将 结 果 归 结 于行 为 的角 色 ,也 就 是 说 因果 关 系 的 存 在 只 是 法 律 责 任 成 立 的必 要 条 件 ,在存在 因果关 系的前提下 ,法律责任能否归结于行 为人还要取决 于 其他条件 ,因果关系在法律责任的归结过程 中只起着次要的作用 。 二 、英 美 法 系 中 因果 关 系结 构 英美法 系中最 有 影 响 的法 律 因果 关 系理 论 是 事实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as c)与法律上 的因果关 系 (ea cue cuei f t na 1gl a s)的二元区分理论。事 实上 的因果关系一般是指客观存在于外界之中的先 行行 为与后果之 间引 起 与被 引起 的联 系;这种联系是纯 自然的存在 ,与人的主观认识 没有任 何关 系,与法律规定也无关 ;这种关系实际上也就是逻辑上所讲 的 “ 必 要条件 ”关系 ,这种必要条件是指 “ 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 ,就不会发生 这 一 危 害 后 果 。 法 律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是 一 种 规 范 性 判 断 ,法 律 上 ” 的因果关 系也就是在法律上有价值的原因 ,也就是在事实原 因中,能够 被法律认 为应让行为人对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的原 因。法律 上的 因果 关 系 的判 断 通 常 根 据 “ 因 ” 原 则 ( rx t as ) 近 poi ecue ,此 外 学 者 研 ma 究 的还有通常危险原则 (i hoy r kter),合 理预见原则 (oeea l),新 s frsebe 介 入 行 为原 则 (ae tret n 。 1t ievni ) rn o( )法律 因 果 关 系 的 事 实性 分 析 一 “ ” 与 “ 当 ” 的 关 系 问 题 ,或 者 说 “ 实 ” 与 “ 范 ” 或 是 应 事 规经验 知识 ,构成 了人们对 因果关系理解的重要部分。 果关 系的认定标 准 主 要 有三 种 :必 要 条件 理 论 ( u b t—fr odt n ;充 分 条 件 之 必 要 因 o nio ) c i 素理 论 ( es odt n ;实证 因 素理 论 (u s nilat ) N s cn io ) i sbt t co 。 a af r 1 .必 要 条 件 理 论 ( u — r odt n 。必 要 条 件 标 准 是 人 们 认 识 bt f n io ) o c i 因果 关 系 的重 要 标 准 之 ,无 论 在 人 们 的 日常 生 活 中还 是 在 法 律 分 析 中 必要 条件理论 在因果 关系的认定 上都是具有晕要的影响 、虽然必要 条件 理论 是 较早 出 现 的 因果 关 系 理 论 并 一 直 受 到 个 别 理 论 的 挑 战 ,但 是 这 理论 因 无法 提 供 原 因 与条 件 区别 的 明确 标 准 ,最 终 都 以 失 败 告 终 , 必 要 条件理论作 为最重要 的法律 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之一的地位并未在根 本上 被 动摇 。必 要 条件 关 系是 采 用 “ 无 ,则 不 ” 盼 从定 检 验 打 式 。举 例 说 若 明 “ 若无 甲之下毒 ,乙必不死亡” ( 作为 ) 若非医生迟小 开刀 ,乙必 ,“ 不 死 亡 ” ( 作 为 ) “ 无 , 则 不 ” 的 程 式 是 不 。 若 反 证 规 则 , 旨 在 认 定 :“ A不 存 在 ,B仍 会 发 生 ,则 A非 B 的条 件 ” 、在 大 多 数 案 例 分 若 析 中 ,必要 条 件测 试 作 为一 种 因果 关系 事 实 的 认定 标 准 ,其 分 析效 果 是 很好 的 ;但 是 ,在 一 特 殊 种 类 的案 例 中 ,即 使 行 为 人 行 为 很 明显 与 损 害结 果 有 因 果 关联 ,但 是 必 要 条 件 测 试 会 得 出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的结 论 . . 在 下 面 几类 案 件 中 必 要条 件 理 论 是 无 法 有 效 地 解 释 的 : 第 一 ,超 越 的 因果 关 系 ( re tecuain 所 渭 超 越 的 因 果 关 pempi ast ) v o 系是指潜在原因被超越原 因所超 越 的因果关系类 型 。例 如 :A射 杀了 B,这 时 B正 准 备 喝一 杯 被 C下 了毒 药 的 茶 水 A 的 射 杀 行 为 是 B 死 亡 的一个 超越原 因;C的下毒行 为不是一个原 因,因为其潜在效果 已经被 超越。在这样的案例中,若使用必要 条件测试 ,若无 A的射杀行 为 ,B 仍 旧 会 死 亡 ,这样 就会 得 出 A 的行 为非 B的 死 亡 原 因 的 结 论 。 第 一 ,累 积 的 因 果关 系 ( u l av astn 。 累 积 的 因 果 关 系 一 d pi tecuao ) ci i 般 是 指 ,两 个 互 不依 赖 的原 因导 致 结 果 的发 生 ,其 中 任 何 一 个 原 因 都 足 以 导 致 结果 发 生 的 因果 关 系情 景 。 例 如 :C和 D 各 自独 立 地 点 燃 了 火 苗 ,每 股 火 苗 都 足 够烧 毁 P的 房 子 。 火 苗 混合 在 一起 烧 毁 了房 子 。 每 股 火苗都构成房子被烧毁 的累积原 因。 第 三 ,假 定 的 因果 关 系 。假 定 的因 果 关 系 指 的 是这 样 情 形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问 题 ,行 为 人 的不 法 行 为引 起 损 害 ,但 假 如 行 为 人 遵 守 法 令 、不 为 不 法行 为 ,损 害仍 然 会 发 生 。 第 四 ,共同的因果关 系与择一 的因果关系。在共同加害行 为中所产 生的因果关 系情形被称 为共 同的因果关系 。例如 :甲和 乙对丙 下毒 ,个 别 的 分 量 ,不 足 以导 致 丙 死 亡 ,但 其 共 同 作 用 而 发 生丙 死 亡 的结 果 。 2 .充 分条件之必要 因素理论 ( escn io 。在一定程度上 作为 N s odtn) i 对必要 条件理论 的修正和补充 ,由哈特 ( at 与奥诺 尔 ( o oc 首 H r) hnr) 先倡 导的 、由赖特 ( i h) 教授总结 的充分 条件之 必要 因索 ( es Wr t s N s) 理论 ,可以作 为法律 中因果关系逻辑认定的合适标准。 充 分条 件 之 必 要 因素 标 准 指 的是 :一 个 特 定 的 条件 是 一 个 特 定 结 果 的 原 因 ,当且 仅 当这 一 特 定 条 件 是 一 组 先 行 条 件 集 合 的一 个 必 要 因 素 , 而这组 先行条件对 于结果 的发生具有充分性。 充 分 条 件 之 必 要 因素 理 论 ( escn io ) 的重 要 意 义 表 现 在 对 于 N s odt n i 超越 因果关 系 、累积 因果关 系、假定因果关系 、共同因果关系类 型等的 案例 中 的疑 难 因果 关 系 问题 的有 效 解 决 。 3 .为弥补必要条件理论 的不足 ,解 决多原 因 、复杂 条件下 事实 上 原 因 的认 定 ,美 国 明尼 苏 达 州 法 院 于 12 9 0年 的 A dr n p n ep n e opV. Mina — s ol案 中创 立 了实 质 要 素 理 论 (u s nilat ) i s sbt t co ,并 在 以 后 的 荚 国 《 a af r 侵 权行 为法重述 》 中获得肯定 。《 国侵权法重述》 是 以必要条件说作 为 美 事实上 因果关 系认定之基础 ,而 以实质要素说作为辅助标准 。实质要 素 理 论 的基 本 含 义 是 ,如 果 加 害 行 为 实 际 上 足 以 导致 损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 那 么 它 就 是 引起 损 害 结 果 的原 因 。 即有 A的 发 生 就 必然 有 B结 果 时 。 就 认 为该 行 为与 结 果 之 间具 有 因果 关 系 ,而 不 问 其 是 否 符合 “ 是 没 有 ” 规 要则。 “ 值 ” 的 关 系 问 题 ,是 哲学 的 基本 理 论 问 题 ,也 是 重 要 的社 会 实 践 问 价 题 。 同时 事 实 范 畴 和 规 范 范 畴 是 自然 世 界 和 人类 社 会 的 基 本 范 畴 。法 律 等规范性范畴应该 以事实 范畴 为基础 ,并从 事 实的 规定性 中获 得合 理 性 。在 人 们 看 来 ,因 果 关 系 是 一 个 事 实性 范 畴 ,这 在法 律 领 域 之 内 和 法 律 领 域 之 外 都 是 一 样 的 。法 律 中 的 因 果关 系 分析 必 须 以 因 果 关 系 事 实 为 基础 ,法律 中因果关系分析的合 理性来 自于对 因果关 系事 实 的尊重 。 法律责任 的确定是离不开规范性的分析方法的 ,因果关 系作为一种事 实 进 入 法 律 领 域 之 后 ,注 意 将 因 果 关 系 这一 事 实性 因 素与 法 律 分 析 中 的 规 范 因素 区别 开 来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以 “ 当 因果 关 系 理 论 ” 为 代 表 相 的 许 多 法 律 因 果 关 系 理 论 将 因 果关 系 事 实 与 法律 分 析 中 的 规 范 性 因素 相 互 混 淆 ,这 是 不 妥 当的 可 以 说 ,因 果关 系 事实 与 规范 性 因 素 的 相 互 混 淆 是 造 成 因果 关 系 法 律 分 析 的 混 乱 不 堪 与 矛 盾重 重 的重 要 根 源 之 一 。 ( 二)事 实上 的因果 关系 (as c) cuei f t na 基于 日常生活的观察 ,人们积累了丰富的有关 因果关 系的经验性 知 识 。这 些 以现 象 与 现 象 间 恒 常 结 合 关 系 ,前后 连 接 关 系 等 为 表 现 形 式 的 实 质要 素说 的 目的是 解 决 存 在 两 个 以上 侵 权 行 为 ,而 每 一个 侵 权 行 为单 独 都 足 以造 成 性 质 相 同 的损 害 结 果 ,但 依 据 必 要 条 件 蜕 则 导 致 行 为 作 者 简 介 :林 瞿 烁 ,女 ,澳 门科技 大 学 法 学 院 2 1 00级 民商 法 硕 士 生 。 法学 研 究 人 免 除 俊 权 责任 的 不合 理 现 象 , 也就 是 解 决 聚 合 因 果 关 系 的 问 题 。例 如 两 辆 机 车 同时 经 过 原 告 之 马匹 ,该 马 受 惊 而 逃 脱 ,任 何 辆 机 车 均 足 以 引 发 马 p 相 吲惊 吓 如 , 一 火人 员在 救 火时 触 电 身r 。 其 于 救 火 前 t .冉 救 _ 曾 明 , 事 主 切断 电源 ,但 由 f事 主 托 错 开 关 ,使 电线 依 然 带 电 。 然 而 , J : 调 查 永 ,死 者 所 触 本 为零 线 , 即使 未 断 电源 ,接 触 该 线 亦 无 危 险 . 之 所 以发 生 事 故 ,是 闽为 电 力公 司 于安 装 线 路 时 错 误 的调 换 了 零 线 与 火 线 的 位 置 。 在 上 面 两 个 案 例 中 。依 必 要 条 件 说 观 点 来 看 ,每 个 案 例 的 两 种 侵 害 行 为 都 不 是 损 害 结 果 的原 冈 。但 客 观 上 ,任 何 一个 侵 权 行 为 都 对 损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起 着 实 质 性 的促 成 作 用 ,每 个 行 为 单 独 都 能 够 引起 损 害 结 果 的 发 生 依 据 实 质 要 素 理 论 ,每 个 案 例 的 两 个 加 害 行 为 都 应 视 为 损 害 结 果 的 原 因 , 由侵 权 人 对 损 害 共 同承 担 责仟 “ 、( )法律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e a ( u e 三 1 l! s) g a英 美 法 系 对 因果 关 系 的 研 究 , 总 体 而 主 张 将 凶 果 关 系 作 二儿 【 X 分 :一 是 事 实 上 的 因果 关 系 ;二 是 法 律 上 的 因果 关 系 对 事 实 }的 【 果 关 系 的认 识 较 为统 ・ ,认 为 即逻 辑 上 的必 要 条 件 关 系 ; 而 对法 律 果 关 系 的认 识 则 存 在 百家 争 鸣 的 局 面 。较 有 影 响 的有 “ 因 说 ” 英 美 法 系 近 的二 元 理 论 把 “ 实 上 因 果 关 系 ” 和 “ 律 上 因 果 关 系 ” 作 为 . 有 事 法 个机 整体 加 以考 察 “ 实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即 因果 历 程 的 本 体 问 题 . “ 事 法 律 上 因果 关 系 ” 即 因 果 责 任 的 归 属 问 题 。 这 样 ,我 们 认 为 ,英 美 法 系 果 关 系 理 论 较 为 完 整 地 揭 示 了 因果 关 系 问 题 的 全 部 内 容 ,动 态 地 分 析 了 因果 关 系 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 “ 果 责 任 ” 的 归 属 。 ( 门 科 技 大 学 : 结澳 广 东 ;珠 海 ;5 9 2 ) 10 0 参 考 文 献 [] 1 A tn oo4 astn i t a i Safr nylpdao no yH nr,C uai n h Lw, n tn) E cc e i t o e id o Ph ls p y, 2 0 io o h 0 5, h t tp:/ l t . sa f r /p ao tn o d. e u e ti s a a in d / n r /c us t e o—美 圉 刑 法 的 因 果 关 系 理 论 和 实 务 中 ,一 般 是 根 据 “ 因 说 ( rx— 近 Poi m t cue ” 来 认 定 法 律 原 因 。所 谓 近 因 ,根 据 储 槐 植 教 授 的 观 点 就 ae a s) 是 没 有 被 介 入因 素 打 破 因果 链 条 、当 然 或 盖 然 地 引 起 危 害 结 果 的 事 实 原 埒 即 必 然 ,就 是 存 正 常 情 况 下 不 可 避 免 地 发 生 。所 谓 盖 然 ,就 是 然 很 可能 ,高 概 率 美 国 刑 法 冈 果 关 系 的 创 造 性 在 于 承 认 盖 然 因果 关 系 的 。 lw a /[ 2] [ 3] [ 4]陈聪 富 著 : 《因 果 关 系 与 损 害 赔 偿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 0 年 06 版 , 第 9 页。 0 王 泽 鉴 著 :《 泽 鉴 法 学 全 集 ( 十 四 卷 ) 侵 权 行 为 法 》 中 国 王 第 , 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 第 23页 。 4 孙 晓 东 曾 勉 著 : 《法 律 因 果 关 系 研 究》, 知 识 产 权 出版 社 , 第 2 5 页 2仵 在 ,冈 为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有 些 犯 罪 分 子 不 仅 能 够 利 用 必 然 因 果 关 系 ,而 且可 以利 用 偶 然 因 果 关 系 进 行 犯 罪 。 实 践 中 判 断 近 因存 在 有 两 种 情 况 , 是 一 危 害 行 为直 接 引 起 一 个 危 害 结 果 的 案 件 ,这 种 因 果 关 系 个 的 认识 较 为 容易 , 一 不 会 引 起 争 议 ;另 一 种 情 况 是 在 一 个 危 害 行 为 的 般 发展 过 程 中 义介 入 其 他 因素 而 导 致 某 种 危 害 结 果 ,怎 样 确 定 先 在 行 为 和 [ 孙 晓 东 曾 勉 著 : 《法 律 因 果 关 系研 究》, 知 识 产 权 出 版 社 , 第 5] 2 6页 。 2 最后结果之 间是否存在 因果关 系,这是极 为复杂 的。近因说 一般认为 , 血 用 两 条 规 则 来 进 行 分 析 :第 一 ,介 入 因素 和 先 在 行 为 之 间 关 系 的 性 质 是 独 立 的 ,还 是 从 属 的 ? 如果 介 入 因 素 从 属 于 先 在 行 为 , 即 介 入 因 素 本 是 由先 在 行 为 引 起 的 ,则 先 在 行 为 就 是 结 果 的 近 因 ;如 果 介 入 因 素 独 于先在行为 ,即介 入因素不是先在行 为引起 的,则先在行 为不是结果 的 近 因。 第 二 ,介 入 因 素 本 身 的 特 点 是 否 异 常 ? 异 常 与 否 其 实 就 是 发 生 概 率 的 高低 问题 。如 果 是 异 常 的 ,则 先 在 行 为 不 是 结 果 发 生 的 近 因 ;如 果 不 是 异 常 的 , 则先 在 行 为是 结 果 发 生 的近 因 [ 王 泽 鉴 著 : 《 权 行 为 法 ( 一 册 ) — — 基 础 理 论 一般 侵 权 行 6] 侵 第 为》,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 2 0 年版 ,第 15页 01 9 [ 7] [] 8 崔 剑锋 :侵权 责任 中 因 果 关 系研 究 ;《山 东 大学 》 2 0 07年 郭平珍 ,雷富春 :英 美刑 法因果 关 系理论 在我 国本 土化价 值 , ht t p:/ www / h ml t 9s. a k c /b o / s r p l/ r h v M 2 0 / 7 5】 n lg u e/g zs a c ie 0 8 56 ・1・ 。 7 _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