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小知识~
我市已参保人员中断的养老保险可以补缴。你在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回重庆。
养老保险关系由市外转入重庆的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将原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即可。
你在巴南区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关系可以不转移到渝中区,在渝中区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转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关系。
未跨月的,携带医保卡到医院进行反结算。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一、《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 [2000] 4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七条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71号),
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
(三)北部新区
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三、代扣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加上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即合法。
四、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以上问题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渝人社发【2013】67号文件规定: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因国家对医疗保险跨省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年限的操作实施细则暂未出台,你原在外地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现在暂时不能与重庆市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原在外省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入重庆市现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中。由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所在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具体手续办理请咨询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
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即可。
参保人在职期间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缴费年限计入个人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医疗费用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感谢您的来信。
你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缴费10年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年,累计计算为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