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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成功初查的秘诀
作者: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2期
【本期主讲】
张文青 检察官 1988年毕业于河北司法学校,1995年函授学习毕业于河北大学, 并获法学学士学位。自1988年10月进入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工作, 历任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官、主诉检察官、检委会委员。现任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兼反贪局局长。曾在《检察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调研文章10余篇。
任华锋 检察官 现任职于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核心提示:全文从实践出发, 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例举了初查的几种方法; 强调“秘”、“细”、“快”、“深”、“谋”五点要素; 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 列举了四项需要注意的事项。
初查是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一种特殊模式, 适用对象是有犯罪嫌疑但尚未被立案的人员。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准确性、立案工作的可靠性, 为下一步立案侦查明确方向打实基础, 特别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规定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12个小时, 原来那种传统的“熬鹰”式的办案模式已不适合新的法律要求, 因此自侦案件办理重心要前移, 初查的重要性也就愈发突出。
一、初查的方法
(一) 秘密初查
秘密初查是初查的常用手段, 也是初查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特点有三:一是有利于保证侦查的效果, 使被调查人没有准备不能采取串供, 毁灭证据, 转移财产等反侦查措施。二是有利于排除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 保证侦查的顺利。三是有利于保证善后影响的消除, 因为是秘密初查, 一旦所查事实不存在, 也就随弥于无形, 不会给被调查人造成声誉上、精神上的各种不良影响, 压力, 从而减轻了善后工作的负担。
(二) 公开初查
公开初查是秘密初查不能或没有必要实施时所采取的初查的方式, 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群众反映强烈, 媒体曝光, 影响较大的案件线索。这种情况因举报、控告方和被举报、控告方对问题和矛盾焦点均已公开, 或已公布于社会, 再进行秘密摸排已无意义。例如:南京江宁区
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因天价烟被媒体曝光后, 江宁区党委随即令其停职, 并责令纪检检察部门对其调查, 这类案件的调查就是公开初查。
2.当事人所在单位组织内部已对被调查人进行了调查, 并已公开结果或做出处理决定的, 这类情况对被调查人来讲已无秘密可言, 秘密调查已无必要性和可能性, 故而适于公开初查。如:笔者在办理本县电力局会计王某挪用公款案时, 由于之前其单位已对其做出行政处理, 因此我们采取了直接调取账目, 直接询问当事人的公开初查方式, 仅用一天时间就对其立案, 从而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3.影响较大的窝案、串案, 或共同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面较广, 客观上很难做到秘密初查。例如:2006年笔者参与查处的本县教育系统单位行、受贿系列案件, 涉及新华书店、校办工厂、各乡镇教办室等十几个单位, 客观上不可能有秘密可言, 故而采用公开初查, 抢抓时间、提高效率, 同样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 直接调查
直接调查是就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收集、调取与案件线索有关的材料证据, 在此基础上判断被调查人是否具有涉嫌犯罪的可能, 这种初查较多应用于一些线索明了, 案情比较单一的案件。
(四) 间接调查
间接调查主要适用于那些线索尚不清晰, 或受客观条件限制, 无法直接调查的, 或专业性较强, 需要由专业部门出具专门调查结论的案件。通过对间接调查的材料进行分析, 确定是否有进一步调查的必要, 如调取银行存款, 审计工程项目、财务账目等均属于间接调查。
(五) 联合调查
对那些问题复杂、专业性强, 多种违法违纪行为交织, 可能涉及多种罪名的线索, 应采用联合调查。如, 与纪检、审计、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 有利解决检察机关受传唤时间限制、手段措施不多、专业知识不足、人力物力有限等困难, 从而赢得工作的主动性, 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六) 特殊调查
特殊调查是一种非常规的初查方式, 是在一般调查方式无法或不利进行的情况下所使用的特殊方式。
1.伪装调查。以其他身份人员接近被调查对象, 在其毫无防范的情况下进行调查。例如, 我们在初查防疫站会计祝某某一案中, 初查人员就以教育局有关人员的身份, 以谈业务为名与其接触, 只用了半天时间, 就圆满地结束了初查。祝某某直到被传讯至检察院后才如梦初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