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1
《法律援助条例》审议通过
----------7月31日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5号国务院令,公布《法律援助条例》。
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分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1条,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在于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
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法援案件将被勒令停业整顿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这是国务院近日公布《法律援助条例》作出的规定。相同的处罚规定也适用于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主要是要求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其中既包括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保障和队伍保障,也包括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既包括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也包括要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越来越多经济困难的公民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也许人们不会相信,法律援助本身也亟待“援助”。
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介绍,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表示,在当前我们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为法律援助提供的财政支持难以完全满足法律援助的需要,特别是全国县区级地方和西部贫困地区经费严重短缺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明显滞后,供需矛盾突出。 这位负责人呼吁,社会各界,包括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热心奉献、积极捐助,使法律援助基金会及专项法律援助基金能够发挥吸纳社会捐助的功能,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法律援助,以缓解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在支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方面发挥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