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务型政府主体多元化治理相关内容读后有感
关于服务型政府主体多元化治理相关内容读后有感
·这一行政理论的产生背景(原因)
行政的市场化和行政分权制度:即将复杂的行政事务以地域或事务为标准分配于其它组织或集团,在其自主行政、自负其责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合理的行政主体体系,以保持行政主体理论的时代性和行政实践的科学性。
主体多元化共同治理:社会行政主体成为公共职能的重要主体,分担原来被认为专属于国家的行政任务,成为连接国家与市民的纽带
·主体多元化治理的主要内容:
行政分权的结果使行政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公共治理理论认为社会能够通过公民自主自治解决之问题,政府一律不应插手,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后者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这样,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职权性行政主体:其法律地位直接来自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因此,在我国行政法学中,此类行政主体包括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如: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
授权性行政主体:由于社会的发展和需要,现代公共行政事务不断地扩展和增加,许多涉及到社会性和专业性的行政事务,如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监督、物价检查、医疗事故鉴定等,都需要社会组织来参与和解决。
自己的思考:政府、社会组织和民众三者以平等协商为基础,合理分配公共管理职能,相互之间影响,达成互动局面。政府和社会机构为着为公民服务这一宗旨共同作用,而公民也具有自发性和主动性的直接或间接的与这些行政主体互动,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社会治理网络。
行政实施方式的多样化
社会团体的权利实现方式具有更多的柔性与协商性的色彩;它们往往有自己的设立原则、运行规则,并且在争议发生时有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些内容共同反映出公民社会自治的效率,其行为也因内部约束机制的存在而更加趋于理性和易于获得心理认同,成为现代行政越来越重要的承担者。 行政主体类型的变更
不再是国家这一单一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日趋多样化,并且各国的划分不同:德国,法国等国家在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学校、科研机构、图书馆、博物馆、农会、商会) 理论界将我国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两大类
·主体多元化治理带来的转变:
自己的思考:统治状态,国家是唯一的行政主体,单一管理;治理状态,国家和社会机构是共同的行政主体,社会机构搭建公民与国家沟通的桥梁;善治状态,除了国家和社会机构以外,公民积极主动的直接参与到划桨队伍里。 自己的思考:全能政府和有限政府在追求的目标方面是一致的,但有限政府在治理的过程中,因其有社会组织搭建起了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桥梁,因此能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服务,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补充:这一转变其实就是在呼求国家政治与市民社会的一种互动,在国家行政强势的客观情形下,乃提高公民自主性的努力。治理理论渗入到民主运作的实际的
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发挥了其载体的联结作用。在社会本位中利益表达的直接性和互动性,刚好可以弥补政府本位单一线条的公共性考察。
·主体多元化治理存在的问题:
自己的思考:主体多元化的治理是行政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行政主体多元化必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这也反映出了行政主体多元化在目前的实践发展还不够成熟,加强对其他行政主体的司法监督尤为重要,而加强司法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
·参考文献:
【1】刘芳.论环境民主的多元化主体机制.青岛: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3 【2】曾昊清.行政主体多元化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海洋大学2008
【3】张康之.论主体多元化下的社会治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 【4】郑孟望.实现社会治安管理主体多元化的策略思考.北京:法制与社会2008 【5】庞兰强.治理理论与行政主体多元化.辽宁:社会科学辑刊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