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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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由法人代表签发的正式申请报告(一式四份);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四份);
(三)申请享受优惠的税款所属年度最后一个月(季)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该申报表应加盖纳税人公章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一式四份);
(四)申请享受优惠的税款所属年度财务报表(一式四份);
(五)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二级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相关文件(一式四份);
(六)企业总收入及符合目录的产品项目收入明细表(一式四份);
(七)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和市(州)地方税务局,或省局直属分局签章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表》(表样见附件1)(一式四份);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税务所——主管局调查报告、主管局对市局核查材料(注意标明:总收入、主营收入、主营所占比例、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税、减免所得税额)] (一式四份);
2、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出的鉴证报告(西开税收优惠鉴证报告)(一式四份);3、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确认(一式四份)。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可以明确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要求纳税人于次年3月20日底前报送税务所,税务所3月25日报送综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