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模板
租赁合同
出 租 方 (甲方) 承 租 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乙方)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1 本合同租赁标的物是指出租方将其拥有产权的房屋一间(面积 平方米)以及楼顶提供给承租方,用于建设联通通信基站。
1.2 该房屋位于陕西省
1.3 该租赁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良好,符合承租方的使用用途。
1.4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双方应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对方主张。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承租方向出租方承诺,该租赁房屋承租方用于其通信生产。
2.2 承租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标的物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自 年 月 日止。
3.2 租赁期届满,出租方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的物,承租方应如期返还租赁标的物。
3.3 租期届满,如承租方需继续租赁该标的物,则应于合同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出租方提出续约的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对本租赁标的物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4.1 双方约定,租赁标的物的租金为:¥ 元/年(大写:每年人民币 元整)除以上租金费用,承租方不再承担其它费用。
4.2 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支付.
4.3 承租方以转账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同时,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等额正式税务发票。
承租方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五条 税费的承担
5.1 双方按照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各自承担相关税费。
第六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6.1 租赁期内,出租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状态并符合房屋消防、安全的条件。承租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修复。
6.2 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的15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承租方使用的,承租方可以选择要求出租方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6.3 对于承租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6.4 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6.5 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承租方不承担责任。
6.6 承租方可以将租赁标的物的户外墙体和玻璃墙体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承租方自行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装修和改造
7.1 如果承租方需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修,出租方对此表示同意。但是,承租方的装修和改造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主体建筑结构。
7.2 承租方装修及添附设备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解决,添附设备的产权属承租方所有。租赁期届满,退还租赁的房屋时,承租方添附的设备能够拆除而不损坏原建筑结构的,承租方可以拆除。
第八条 所有权变动
8.1 如出租方转让房屋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8.2 出租方转让房屋后,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出租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和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
第九条 双方义务
9.1 出租方义务
9.1.1 出租方保证,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且未在租赁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或其它第三方权利。租赁期间,如果出租方欲对租赁标的物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设立抵押部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
9.1.2 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交付承租方使用。
9.1.3 本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方应当保证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合法使用权,不得再出租该标的物。
9.2 承租方义务
9.2.1 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标的物。
9.2.2 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9.2.3 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物转租、转让、转借。
9.2.4 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标的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出租方违反本合同第9.1.2条规定,每逾期交付一日,应当按年租金的0.03%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10.2 出租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当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承租方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出租方还应就超过部分向承租方赔偿。
10.3 出租方违反其它约定或法定的义务的,出租方应当赔偿承租方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10.4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9.2.2条规定,每逾期支付一日,应当按年租金的0.03%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0.5 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9.2.1、9.2.3、9.2.4条规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的实际损失。
10.6 承租方在本租赁期内,不再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时,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出租方。在结清租赁期间(指合同生效至承租方设备撤离租赁标的物的时间)的租金后,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1.1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1 租赁标的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1.2.2 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标的物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
失的。
11.3 出租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赔偿损失:
11.3.1 不能提供租赁标的物或所提供租赁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11.3.2 出租方未尽租赁标的物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
11.3.3 出租方在租赁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1.4 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
11.4.1 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转借租赁标的物。
11.4.2 未经出租方同意,拆改变动租赁标的物主体结构。
11.4.3 损坏租赁标的物,在出租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11.4.4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
11.4.5 利用租赁标的物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1.4.6 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11.4.7 拖欠房租累计3个月以上。
11.5 租赁期满前,承租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11.6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决定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12.2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终止。出租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承租方多支付的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承租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1.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2.出租方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出 租 方:
承 租 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日 期: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