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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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标 签】进出口许可证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一﹝1990﹞870号
【发文日期】1990-09-13
【实施时间】1990-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正确执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以适应《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现将海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名称解释。
(一)对现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名称解释,应严格按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所列名称及其注角为准,凡未具体列名又不涉及海关完税归类需征税的商品,海关可以不凭证验放。各关在执行中,如遇新的情况或对有些商品名称的解释有不同看法和建议的,可以先予放行货物,同时将情况报署; (二)对未申领许可证,故意以地方方言或其它学名向海关申报进口或出口属许可证管理商品,以逃避许可证管理的,应从严处罚。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查验工作。
(一)为防止伪报货名,逃避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口岸经常发生逃证的商品应作为重点查验,适当提高开箱查验率;
(二)有条件的海关,要使用计算机接受报关,配备专人管理,以加强对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监管和核销;
(三)为便于识别许可证管理商品,有条件的海关要尽快筹办“进出口许可证商品样品间。”
一九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