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协议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
咨询与技术服务协议
协议签订方
甲方:
乙方:
2017年 月 日
鉴于:
1、甲方拟在某某维吾尔自治区 地区 县成立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作为在该地区开发、投资及建设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的主体,甲乙双方合作进行项目开发,甲方授权乙方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展项目申报和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双方依据当地政策,最终以项目公司取得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经营的相关批准文件为准,进行光伏电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2、乙方对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并已开展了相关前期工作。 现甲乙双方就光伏项目合作开发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1.合作内容
1.1 甲乙双方均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拟设立的项目公司提供以下咨询和技术开发服务:
1.1.1为此光伏项目整体的规划设计、可研报告的编制和评审、项目用地的选址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进行专业指导;
1.1.2为光伏项目的项目用地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租赁协议、电力接入系统方案的设计和评审、环评报告、无文物遗存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维稳报告、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以及项目备案等文件的制作和手续的办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协调服务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服务;
1.2甲乙双方设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ⅹⅹ万元,其中甲方占投资比例的90%,乙方占投资比例的10%。
乙方所投资的10%不实际出资,在项目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后10个工作日内,即在与甲方咨询技术服务费支付的第5个节点即本协议第4.2.5条款对应的时间点,由乙方将该股份按原始价转让给甲方。具体操作内容另行签订《备忘录》约定。
1.3对于某一项具体项目,乙方为甲方的项目公司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时间期限为:该项目并网后10天;
1.4 乙方为甲方的项目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地点为该项目所在地;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2.2为使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需提供相应的协助;
2.3对乙方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甲方及其项目公司要及时给予反馈;
2.4甲方应就每个具体项目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与乙方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2.5,甲方在 的新能源项目均由乙方进行项目开发咨询与技术服务,并具有排他性;若就开发项目协商不一致,乙方有权进行自行开发,同时甲方不再在该地开发建设同类项目。
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3.2 乙方承诺:乙方推荐的项目拟选址在 地区 县内,如项目选址有变化应事先得到甲方的确认。单个项目的规模不小于20兆瓦,但对甲方认可的项目,开发规模不做限量;
3.3依据与甲方签订的咨询与技术服务协议,按时向甲方提供咨询、技术服务和工作
成果,并收取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开发报酬费用;
3.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项目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对其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或甲方及时给予反馈;
3.5乙方确保光伏项目取得备案手续、电力接入评审意见及项目用地手续并保证所有项目相关手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6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在 县就该合作项目向甲方及其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或类似服务;
3.7乙方应在具体项目所在地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与甲方及相关项目公司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4.咨询与技术服务费
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建设 光伏项目,乙方负责项目前期开发,甲方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发相关费用,具体支付如下:
4.1项目公司就乙方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应付咨询与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标准:
甲方按照税后每瓦0.5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咨询与技术服务费用,相关税票及税费由甲方自行解决。
4.2咨询与技术服务费的支付节点与时间:
4.2.1乙方以甲方或甲方注册的项目公司名义,将光伏项目纳入某某自治区发改委2016年光伏电站建设分配指标文件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与技术服务费全额的 55 %(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2 乙方在取得此光伏项目的某某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与技术服务费全额的 15 %(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