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可以用那些种类的财产出资?
公司的股东可以用那些种类的财产出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摒弃了原来对除货币以外的出资形式只限于法所列举的出资形式为合法形式的做法,转而确定了只要财产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出资的原则,即只要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并且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均可以作为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出资。与股东人身不可分割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含企业名称)、特许经营权虽能评估作价,但不能脱离人身单独转让,所以不可作为投资;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被用于抵押的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等,以及留置财产等,在未经担保权人同意情况下不能转让,也不能作为出资。修订后的《公司法》只对货币资本在注册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作了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的规定,而对其他形式的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未作限制,原《公司法》中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限制被取消,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出资可在注册资本中占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大大地增加了出资形式的灵活性。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分期缴付的时间足额缴纳每期应缴付的资本,直至缴足认缴的资本总额。货币出资应足额存入以有限公司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再叫做临时帐户,而且不禁止是否异地银行),自存入之日起即归公司所有,除公司终止设立外,股东无权将其出资抽回。如果银行与股东合谋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将出资转出属于虚假出资,公司登记后将出资转出属于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