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全矿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程序,合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资金、加快处置速度,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1.2 废旧物资管理是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密切的联系,必须高度重视。
1.3 废旧物资要由设备保障中心及时回收并按程序处置,防止积压或丢失,严禁各作业区私自处理。
1.4 废旧物资是指由于生产、维修、基建、技改所产生的报废物资。
1.5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铁矿(以下简称公司或全矿)的废旧物资回收再生及处置工作。
2 职责
中关铁矿成立废旧物资处置小组,由公司主管设备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由设备保障中心的科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资产财务科、设备保障中心、监察部门等。具体业务由设备保障中心主责办理。
2.1 废旧物资处置小组
组织实施全矿废旧物资处置工作
第六条 机动供应科职责
1、负责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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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回收利用,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筛选积压存货中可再利用物资。
3、负责组织闲置、基建项目拆除、报废固定资产的分类、鉴定、审批工作;
4、负责可调剂废旧物资的申报、协调工作。
5、负责上报矿业公司废旧物资的处置,并按公司批复进行废旧物资网上竞价的销售等工作。
6、负责废旧物资相关数据统计及上报工作。
7、负责监督仓库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职责
1、负责建立废旧物资档案。
2、负责回收废旧物资的分类及妥善保管工作。
3、负责备件交旧领新的管理及登记工作。
4、负责上报给机动科废旧物资的出售申请。
第八条 资产财务科
负责监督废旧物资处置的财务手续与结算工作。
第九条 矿纪委监察部门
负责废旧物资处置的监督、监察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机动供应科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工作。原则上一切有经济价值的废旧物资都应该进行回收,并分类摆放,统一处置。对于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能进行2
内部调剂的应首先进行内部调剂,无法调剂的再进行销售处置。
第十一条 机动供应科要大力倡导修旧利废工作,对废旧物资进行严格的分类、筛选,对可利用的物资进行再利用,以降低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范围:根据中关铁矿建设现状,目前可回收废旧物资包括:润滑油料、钢丝绳、地质套管等;设备修复回收零部件等。可回收废旧物资品种随着矿山建设及生产不断增加。
废旧物资回收率:由机动供应科制定各类废旧物资的回收率。可回收备件需要仓库做好交旧领新工作并做好废旧物资出入库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仓库负责废旧物资的分类、保管等工作,并健全相应的基础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废旧物资台帐,废旧物资处置手续资料应齐全,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机动供应科专人负责废旧物资的处置工作。及时提出本矿需要处置的废旧物资上报矿业公司,并按批复意见及时对废旧物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废旧物资的处置
1、全部废旧物资必须按程序规定实行网上竞价销售模式,严格执行公司〔2015〕43号文件要求。
2、购买方依据《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向矿资产财务科交 3
付全额预付款(合同执行完后多退少补),凭《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和本单位资产财务部门的预收款收据与购买方办理废旧物资具体销售事宜,监察部门应对装车、过磅等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执行过程出现问题。
3、资产财务科依据合同和实际销售清单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退补余款或接收补交货款,所开发票名称须与合同、销售物资一致。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处理所得款项由资产财务科据实入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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