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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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工作
作者:杨小辉 杨文龙 曹广强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12期
摘 要 新刑诉法对技术性证据审查要求有了很大的提高,要求在庭审中由更强的举证和质证力度,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要求已经成为当前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探索施行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检察机关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技术性证据 新刑诉法 举证 质证 检察技术人出庭
随着新刑诉法对技术性证据审查要求的提高,在庭审过程中如何加大技术性证据举证力度已经成为当前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充分挖掘检察机关内部技术人员的专业潜能,探索施行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制度,既能满足提高举证力度的要求又契合了当前对鉴定人出庭(主要针对检察机关进行鉴定的案件)的要求,是当前检察机关应该探索的道路。
一、专业技术人员出庭的概念
笔者认为当前检察机关技术人员出庭应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为加强技术性证据的举证力度,由检察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公诉部门参加案件诉讼即成为“辅助公诉人”或者“第二公诉人”。
第二种情况为检察机关技术人员作为证人(鉴定人)直接出庭接受法庭质证。
二、专业技术人员出庭的范围
就当前具体的检察工作中,上述两种技术人员出庭在特定案件中应该出庭:
作为辅助公诉人的身份出庭的:一是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中技术鉴定或技术性证据持有不同意见,分歧较大的;二是案件中有多种技术鉴定或技术性证据,且结论有分歧的;三是犯罪嫌疑人长期从事某一专业性工作,利用其专业知识作案,且手段技术性较强,或拒不认罪的;四是案情涉及到某一门类专业知识较多,且辩护律师对这一专业较为精通的。
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证人(鉴定人)接受法庭质证的:一是检察机关直接侦办的案件中由本院技术人员获取固定的证据(例如作出法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电子证据等的鉴定人);二是自侦案件中需要对同步录音录像等资料进行法庭质证的。
三、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工作的制度设计
一要明确检察技术人员出庭的流程。业务部门委托技术人员出庭,应填写《委托协助出庭书》,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将技术性证据,必要时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送检察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