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律论文
正确认识工伤认定程序 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笔者参与的案件中,劳动者黄某20xx年5月在工作中受伤,伤害发生后历经半年直到同年11月份方才治疗终结。之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却一直与劳动者协商而并未告知其前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于20xx年7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劳社局以超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之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以同样理由不予受理。劳动者无奈之下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笔者与我所主任罗云飞律师代理劳动者方。在诉讼中,我们通过与法官及对方当时人、代理人的沟通,本案最终在二审中调解结案,劳动者获得6万余元补偿。
一、工伤认定只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并非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用人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部分;另一部分是《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属于行政给付,涉及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公益性,为监管工伤保险基金,防止有人恶意骗保,需要社会行政部分进行监管,因此只有经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而在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则根本没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则不可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应工伤保险,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该费用其本质上是由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的补偿,其数额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而损失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行政上的工伤认定只涉及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二、法院在工伤争议案件中有权认定工伤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法官对于法院能否认定工伤有疑问,认为有司法权僭越行政权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