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失业登记表
附件5
福州市失业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失业登记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①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②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④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
⑤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⑥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随军家属未就业的; ⑦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未就业的;
⑧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就业转失业的; ⑨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城镇登记就业困难人员
①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②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④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⑤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⑥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2、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①持《残疾人证》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③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
本地城镇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应由本人如实填写《福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登记不提供)及以下相关材料:
(1)属于学校毕(肄)业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属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灵活就业人员凭与雇主解除协议(解聘)的证明或者凭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7)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以连续参加我市失业保险6个月以上或办理就业登记6个月以上为凭据,失业后180天内可以由本人在常住地(指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登记,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登记不提供)及以下相关材料:
(1)未进行过就业登记的,出具本人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凭证;
(2)与用人单位(雇主)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