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和解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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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和解的注意事项
作者:连涛
来源:《农村百事通》2014年第15期
无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还是受到立案追究的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案件符合特定条件,如今都多了一条“刑事和解”的途径。当然,可以刑事和解的一般都是轻微刑事案件,也往往是由民事纠纷转化的。如果自行和解,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较好地平息事端。由于刑事和解仍属新事物,许多人对其并不了解,甚至有所疑虑,比如担心刑事和解是否真能了结纠纷,是否有法律效力等。
笔者结合近年来参与处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经验,简要介绍一下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应注意的事项。
一、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它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刑事和解早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前对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各地的规定也有差别,2013年实施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使得刑事和解有了法律依据。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已经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检察机关处理刑事和解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对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总体来说可作如下总结: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的前提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当然,这里只规定了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当事人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