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河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6〕44号 签发人:郭 健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不断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7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MBA和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两级管理。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各学院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四条 各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和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须将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予以公示,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奖励比例、标准如下表:
(一)硕士研究生
(二)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 申请的其他要求
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参加当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未正常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硕士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为二次、分别在第二、三学年初进行,博士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为三次、分别在第二、三、四学年初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违法违纪、学习成绩不合格、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当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的具体评定条件按照各学院制定的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奖励。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划分等级,综合测评成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成绩。
(二)科研成果。
(三)日常行为和道德表现。
(四)社会活动与实践。
各项指标的加权系数,由各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拟定,各学院如需增加考核项,可以自行增列。
第十四条 研究生新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学籍之前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章 评定时间与程序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审细则组织评审。并将初步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章 个人申诉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学院评审结果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学院未使用完的学业奖学金名额不予保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执行,校政字〔2014〕232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河北工业大学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