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税系统风险管理考核办法
四川省国税系统风险管理考核办法
为推进全省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促进纳税遵从,提高征收率,按照省局风险管理总体工作安排,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
风险管理工作的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局负责对各市州局的考核,各市州局负责对所属县(市、区)局的考核。 各市州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部门和县(市、区)局具体的考核办法。
二、考核的原则和形式
考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省局采取系统取数的方式进行,重点依托“风险评估及电子档案系统”以及“税收监控分析系统”对全省数据质量管理、涉税信息采集、指标模型建设、征管预警情况应对、风险分析及应对等方面对风险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列入年度绩效考评,年终一次性发布。
原有的征管质量指标体系重心调整为监控,重点监控各地征管总体的运行情况,除征管质量异常变动类指标外,不再列入考核。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计分。
(一)分析模型建设情况(20分)
各市州当年新建的风险分析模型中,评分在3分以上的且应对户数在10户以上、准确率在20%以上的,每个模型为3分,满分为15分。
省局定期从各地自建的风险分析模型中,筛选设计科学、应用效果好的模型作为全省使用的风险分析模型。凡是被吸纳为省级模型的,一个模型为2.5分,满分为5分。
(二)涉税信息采集情况 (20分)
考核各地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采集情况及数据的应用情况。
各地自建的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项目,数据来源部门在3个以上,且采集的信息用于分析并发起风险任务应对的,得满分10分,未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各地自建的纳税人生产经营采集项目中,归属于该采集项目的纳税人数据采集面到达50%以上并实施了风险分析及风险应对的,一个项目为2分,满分为10分。
(三)征管预警应对情况 (20分)
1.考核各地对税收监控分析系统中的征管质量异常变动监控项目的应对情况。每个监控项目若未判定为异常得0.5分,满分6分。若某项目任一县区局税务机关存在异常,则该项目市州局判定为异常,该项目不得分。
征管质量异常变动指标以县区局为考察对象,采取年内
累计方式计算,每月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发布。异常判定标准不对市州局及县区局公布,年内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2.考核各地对风险评估系统中的风险预警项目的应对情况,考核指标为风险预警信息应对率。分值计算为征管质量预警信息应对率×8。
风险预警信息应对率=风险预警已应对的户数/(风险预警未应对户数+风险预警已应对的户数)
3.考核各地对数据质量监控系统中的疑点数据的处理情况,考核指标为疑点数据率,分值计算为(1-疑点数据率×
10)×6,最低零分。
疑点数据率=疑点数据记录数/税务登记户数
(四)风险任务应对情况 (40分)
1.风险任务制发情况(20分)
考核各地风险评估系统中风险企业户发起应对任务的情况,考核指标为定期风险任务制发率、专项风险任务制发率。
A.定期风险任务制发率=已制发风险应对任务的风险企业户数/定期风险分析的风险企业户数
指标说明:已制发应对任务的风险企业户数是指在定期风险分析出的风险企业中,已下发风险应对任务的风险企业户数。风险应对只包含风险核查及纳税评估两种应对方式。
分值计算:定期风险任务制发率低于1%不得分,高于
1%,每个百分点得2分,满分为10分。
B.专项风险任务制发率=已制发风险应对任务的风险企业户数/税务登记户数
指标说明:已制发风险应对任务的风险企业户数包含各级税务机关发起的专项风险应对任务中的风险企业户数。税务登记户数是各地税务登记中不含个体双定的户数。
分值计算:专项风险任务制发率低于1%不得分,高于1%,每个百分点得2分,满分为10分。
2.风险任务应对情况(20分)
考核各地风险评估系统中风险任务应对情况,考核指标为风险应对任务执行率(数量)、风险应对任务执行率(质量)、风险应对税负提升率、风险应对贡献率提升率。
A.风险应对任务执行率(数量)=已执行完毕的风险企业户数/已制发风险应对任务的风险企业户数
指标说明:已执行完毕的风险企业户数是指已制发风险应对任务的风险企业户数中已执行完毕的风险企业户数,含定期风险任务及专项风险任务。
分值计算:[风险核查类风险应对任务执行率(数量)×0.4+纳税评估风险应对任务执行率(数量)×0.6]×5
B.风险应对任务执行率(质量)=已执行完毕的存在问题的风险企业户数/已执行完毕的风险企业户数
分值计算:风险应对任务执行率(质量)×5
C.风险应对税负提升率=实施风险应对后增值税税负-实施风险应对前增值税税负
指标说明:实施风险应对后的增值税税负
分值计算:每提升0.01个百分点,得1分,满分5分。
D.风险应对贡献率提升率=实施风险应对后所得税贡献率-实施风险应对前所得税贡献率
分值计算:每提升0.01个百分点,得1分,满分5分。
四、附则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全省22个市州局。
本考核办法由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