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做一般纳税人的会计账务处理并报送财务机关,需要做哪些工作
一般纳税人期末账务处理问题
在开展税收咨询和税收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期末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把握不清,多数企业不知道怎样运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为了进一步规范期末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做如下阐述。
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转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缴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一、月份终了:
1.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3.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二、举例说明:
(一)第一种常见情况:
1.若某公司7月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借方合计:37750元,其中:本月进项税额32650元,上月留抵进项税额5100元,贷方为销项税额119644元。月末:计算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9644-37750=81894(元)。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1894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1894
8月初申报缴纳上月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1894
贷:银行存款81894 。
2.若该公司7月末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不要作任何会计处理,待下月继续抵扣。
(二)第二种特殊情况:
若上述公司7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借方合计:129644元,其中:本月进项税额32650元,上月留抵进项税额5100元,已交税金91894(已经缴纳本月增值税额),贷方为销项税额119644元。
月末:①计算本月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上月)留抵税额=119644-32650-5100=81894(元)。②本月已交税金=91894(元)。③本月多交增值税额=91894-81894=10000(元)。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