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共政策执行程序--以城管执法为例
浅析公共政策执行程序——以城管执法为例
◆ 郭佳 楠
( 山大学文法学院 ) 燕
因此 部 门 的 刚 度 就显 得 及 其 【 摘要 】 一项政 策是 否能够真正 的得 到执 行 , 行 的质量和效 果是 度 。由于 城 管 部 门 是基 层 的执 法 部 门 , 执
否符 合 政 策制 定 者 的意 愿 .这 都 取 决 于公 共政 策 的执 行 程 序 是 否
重 要 。 于 一 种 违 法 的 占道 经 营 的行 为 , 法 部 门应 当 下 大 决 心根 对 执 除 , 就 要求 执 法 部 门 加 强 执行 刚 度 , 强 处 理 不 法 行 为 的决 心 和 这 增
信 心 . 要 怕 得 罪 人 , 当 公 平 公 开 公 正 的 执 法 。 如 果 在 执 法 过 程 不 应 中 执法 不严 . 就 显 示 出执 法 部 门的 软 弱 和 胆 怯 心 里 , 助 长 不 法 这 会
科 学合 理 。 共 政 策 的执 行 程 序 是 一 个 科 学 化 和 整 体 化 的 过程 , 公 并
不是 单 一 的部 分 。 政 策 高质 量 完成 的保 证 。一 个 高效 率 的政 府 应 是
当把 政 策 的执 行 放 在 一 个较 高 的 高度 ,政 策 的 最 终 实 现 依 赖 于 政 策执 行 程 序 的 顺利 运 行 . 也是 一 项 政 策顺 利 实现 的 客 观 要 求 。
商 贩 的 嚣 张气 焰 , 加 执 法 的 困难 。 增 最 后 .一项 政 策 能不 能 长 久 地 执 行 下 去 要 看 政 策 是 否 具 有 了 应 有 的 耐度 。 果 一 项 政 策 不 能保 持 应 有 的稳 定 性 , 么 这 项 政 策 如 那
就 是一 项失 败 的 政 策 ,因 为 它 的 朝 令 夕 改 不 仅 不 能 实 现 政 府 的 公
【 关键词 】 执行 力 公共政策
城管部 门
一
、
全 面 的 理解 政 策
共 目标 . 且 还 会 失 信 于 民 。因 此 , 管 部 门 对 于 一 项 政 策 的 持 久 而 城
性 应 当 有一 个 全 面 的认 识 , 能 随意 更 改 政 策 , 不 能 将 政 策 的 执 不 也 行 周 期 限 制 的 过 短 ,要 将 政 策 的 效 果 体 现 出 来 后 才 能 考 虑 政 策 终
结 的 问 题 。 比 如 , 管 部 门在 收 取 通 行 费 的标 准 方 面 , 当有 一 个 城 应
在城 管部 门 的执 法 过程 中 ,之 所 以 会 出 现 暴 力 执 法 和 暴 力 抗 法 的 现象 ,是 因 为 政 策 执 行 的 主 体 和 执 行 的 客 体 都 不 能 够 从 根 本
上 正 确 的 全 面 的理 解 政 策 , 是 对 政 策 肤 浅 理 解 , 此 出现 在 执 法 只 因 过 程 中 的 暴力 事件 也 就 不 足 为 奇 了 。
持 久 的标 准 , 能 随 意 更 改 , 保 持 标 准 的 稳 定 性 , 则 会 影 响 社 不 要 否 会 秩 序 的稳 定 , 起 人 民群 众 的不 满 。在 城 管 的执 法 过 程 中 , 当 引 应
( ) 策执 行 主体 和执 行 客
体 应 实 现 对政 策认 同感 一 政 首 先 , 策 的 执 行 主 体 应 当客 观 公 正 的认 同所 要 执 行 的政 策 。 政 对 于 所 要 执行 的政 策 ,执 行 主 体 应 当 深 刻 的 理 解 政 策 的意 思 和 内 涵 。 个 组 织 机 构 应 当从 内 部 开 学 就要 深刻 的理 解 政 策 , 服机 构 一 克 内部 的 利 益 冲 突 和 对 政 策 的 歪 曲 ,使 机 构 内部 的人 员 从 内心 愿 意 对 政 策 执 行 , 政 策 的执 行 高 于 部 门 和机 构 的利 益 。 管部 门应 当 使 城 抛 弃 部 门 内 部 人 员 的 利 益 和 避 免 搭 便 车 的 现 象 发 生 ,应 当执 法 必 严 , 法 必 究 , 能 因 为个 人 的 利 益 而 扭 曲 了 政 策 , 决 克 服 本 位 违 不 坚
主 义 和 小 团 体 主 义 , 政 策 得 到根 本 的 , 变 色 的 执 行 。 是 不 其 次 。政 策 执 行 的 客 体 也 应 当从 理 性 上 和情 感 上 支持 政策 的
保 证 最 终 政 策 的效 果 的实 现 , 度 达 到 预 定 的 量 化 标 准 。 项 政 策 效 一 的 效 度 不 仅 仅 是 指 政 策 的 收 益 和 成 本 的 比例 关 系 ,还 包 括 政 策 执
行 的 最 终 的 有 效 结果 。 二 、 当对 要 执 行 的政 策 给 予 全 面 的 宣传 应
政 府 部 门在 执 行 一项 政 策 之 前 , 当运 用一 切 舆 论 宣传 手 段 对 应 将 要 执 行 的政 策 进 行 宣传 , 证执 行 客 体 和 政策 相 关 利 害关 系人 能 保
够 有 一 个 心 理 准 备 , 不 至 于所 谓 的 突 然 袭 击 , 得 政 策 的执 行 无 而 使
果 而 终 。城 管 部 门可 以在 推 行 一 项 政策 之 前 , 用 媒 体 和报 纸 等 舆 运
论 工 具 对 政策 具 体 实 施 细 则加 以宣 传 , 于 疑难 和 难 以理 解 之 处进 对 行 更 加 详 细 的说 明 , 证 做 到 在执 行 前 的无 障碍 的理 解 。 城 管 部 门 保
执 行 。一 个 政 策 的 执 行 与 否 , 当 是 两 方 面 所 决 定 的 , 应 不仅 仅 是 主 体 要 坚 决 的 执 行 政 策 , 重 要 的是 客 体 能 够 很好 的接 受 政 策 。 策 更 政 具 有 现 实 性 和 社 会 性 的特 点 , 因此 必 然 会 涉 及 到 政 策 相 关 人 的 利
应 当利 用 掌 握 的信 息 资 源 优 势 , 政 策 作 出合 理 的 解 释 , 明 政 策 对 阐
的利 弊 , 得 对 政 策执 行 有 利 的态 势 , 当适 时 的 宣 传 , 挑 选 适 当 取 适 要 益 。对 于 政 策 客 体 而 言 , 当 从 大 局 出 发 , 虑到 整 体 利 益 和 长 远 的场 合 和 适 当 的 内容 加 以 宣传 , 实克 服 相 关 人员 的抵 触情 绪 。 应 考 切 利 益 的实 现 , 而不 是 只见 树 木 , 见森 林 。 对 与 城 管 的执 法 , 为 不 相 作 三
、 共 政 策 的具 体 执 行 公
商 贩 应 当遵 循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强 自身 素 质 , 乱 摆 摊 , 增 不
按 照有 关 部 门 的规 章 制 度 进 行 合 法 的 经 营 。 ( ) 当从 政 策 执 行 的 高 度 , 二 应 刚度 , 度 , 度 和 效 度 来 阐 释 力 耐
政 策 首 先 , 话 说 , 规 矩 不 成 方 圆 , 策 的 执 行 只 有 一 定 的 标 俗 无 政 准 和 限 度 才 能 执 行 的恰 到 好 处 。 一 个 科 学 合 理 的 标 准 是 衡 量 一 个 政 策 是 否 可 以 执 行 下 去 的 尺 度 ,是 否 具 有 社 会 经 济 上 的 可 行
公 共 政 策 具 体 执 行 包 括 两个 方 面 的 内容 : 点 和 全 面 推 行 。 试 政
策 的 执 行 应 当遵 循 由点 到 面 , 由此 及 彼 , 由表 及 里 的过 程 , 一 个 是 连贯 和 系统 化 的过 程 ,并 不 是 一 个 阶段 的 完结 和 另 一个 阶 段 的 开 始, 只有 将 两 个 步 骤 程 序化 的结 合 起 来 , 才能 最 终 实 现 公 共 目标 。 ( ) 点 一 试 在 新 中 国的 建设 过程 中 .每 一项 新 政 策 的实 行都 是 以典 型 试 点 为开 端 的 。 管部 门在 实 施一 项 政策 的 过程 中 , 当先 在小 范 围 内试 城 应
性 和 政 治 上 的可 行 性 。 城 管 的 政 策 制 定 部 门 在 制 定 执 行 标 准 的
行 , 某个 定 点 摊位 或者 指定 区域 内实 行这 项 最新 政 策 。 过在 小 范 在 通
时 候 。 当 尽 可 能 的 搜 集 来 自各 方 面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 用 数 理 统 围 内 的试行 , 以看 到 这项 政 策 的成 效 和不 足 , 过 矛盾 的 特殊 性 的 应 运 可 通
计 的 方 法 来 论 证 政 策 执 行 的 高 度 。这 里 应 当 强 调 的是 , 对 不 同 针
分析 。 出这 项 政策 是 否适 合在 更 大 的范 围 内推广 。 得
( ) 二 政策 的全 面 推 行 和 实 施
的 执 行 客 体 , 当 采 取 不 同 的执 行 高 度 来 贯 彻 执 行 , 当具 体 问 应 应 题 具 体 分 析 , 据 实 际 情 况 来 确 定 标 准 , 握 政 策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根 把 形 势 的变化 , 因地 制 宜 的 来 处 理 政 策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 根 本 上 调 从 动 执 行 客 体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 使 广 大 商 贩 能 够 配 合 好 城 管 部 门的执法 工作 。 其 次 ,城 管 部 门 在 政 策 执 行 的 整 个 过 程 上 应 当具 有 适 当 的 刚
政 策 的 全 面 实 施 应 当 进 行 各 个 方 面 准 备 , 仅 仅 应 当 制 定 不 科 学 的 政 策 方 案 , 应 当 在 政 策 的 执 行 之 前 作 好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还 等 方 面 的 准 备 , 立 合 理 的 组 织 执 行 机 构 , 据 一 定 的 执 行 方 建 依 法
和 程 序 。 观 念 化 的 政 策 转 化 成 现 实 的 过 程 , 终 实 现 既 定 将 最
的 目标 。 ( 下转 第 1 8页 ) 8 1 5 8
其次建立商业信用等级 , 以信 用 为 主 要 手段 , 出现 不 正 当 的竞 争 情
( ) 执 行 或 乱 执 行 的 管 理机 关 经 济 管 理 责 任 。国有 企 业 的特 3不
况 时 , 以 追 究 经 济 信誉 责 任 使 其 信 用 减 等 , 众 对 企 业 产 生不 信 权 日益 受 到 人 们 质 疑 , 于 一 些 国有 企 业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 断 行 为 可 公 对 垄 任 , 其 市 场 逐 渐 萎 缩 , 可 以披 露 一 些 不 利 于 企 业 发 展 的 信 息 , 管 理 机 关 不 予 追 究 其 经 济 法 责 任 ,此 种 不 作 为 大 大损 害 了 市 场 竞 使 也 使 企 业 信 誉 减 损 。如 2 1 0 0年 上海 开通 全 国首 家 网络 社 会 征 信 。 通 争 、 场 经 济 发 展 ; 者 管 理 机 关 乱 作 为 , 于 一 些 不 应 受 到处 罚 市 或 对 过 政 府 评 价 、 民评 议专 家 打 分 相 结合 的 方 式 , 备 案 网站 进 行 诚 的企 业 予 以 处罚 , 企 业 遭 受 不利 益 , 失 良机 。为 减 轻 、 救 其 危 网 对 使 错 补 信 等 级 评 定 , 不 诚 信 网 站 和 网 民 的不 诚 信 行 为 予 以 曝光 。 对
二 、经济 法责 任 的 执 行
害 行 为 造 成 的损 害 , 追 究 管 理机 关 的经 济 管 理 责 任 。 应
() 4 企业 恶 斗 中的 经 济 法 责 任 执 行 。 在 企 业 恶 斗 中 , 管 部 门 监
( ) 政 执 行 。 为 了 有 效 制 止 不 正 当 竞 争 . 护 社 会 整 体 利 益 有 反 垄 断执 法 机 构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中的 工 商 局 、 1行 维 反 工信 部 等 行 业 主
并 使 经 营者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及 时 的保 护 ,各 国 的竞 争 法 都 规 定 了 反 管 机 构 交 叉监 管 。一 方 面 是 监 管 部 门 对 于 企业 恶 斗 分 析 力 不 足 , 另 不 正 当竞 争 的 主管 机 关 ,如美 国 的联 邦 贸易 委员 会 和 司 法 部 的 反
一
方 面各 部 门权 限 划 分不 清 , 得 监 管滞 后 。 使 如在 3 Q大 战 中 , 信 工
托拉斯局 、 囝的联邦卡特尔局 、 德 日本 、 国的 公 平 交 易 委 员 会 . 韩 它 部 联 合 各 部 门进 行 调 解 , 监 管 部 门 内部 协 调 亦 成 问 题 . 加 执 法 各 增 们 都 是 代 表 国 家 专 司反 不 正 当竞 争 职 责 的 专 门机 构 。一 般 而 言 , 它 成 本 。
f 对 违 反 竞 争 法 的行 为 只有 调 查 权 、 诉 权 , 有 直 接 的处 罚 权 。 『 J 起 没
厘 清各 部 门责 任 , 由有 专 业 监 管 竞 争 团队 的部 门负 责 , 者 像 或
五 、结 语
( ) 法
执 行 。 以 美 国 《 尔 曼反 托 拉 斯 法 》 例 , 第 4条 规 韩 国一 样 成 立 专 门负 责反 垄 断 执 法 的办 事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 2司 谢 为 其 定 , 予美 国 区法 院 司 法 管辖 权 以 防止 、 制违 反本 法 : 区 的 检 察 授 限 各
官 , 司法 部 长 的指 示 , 其 各 自区 内提 起 衡 平 诉 讼 , 防止 和 限 制 依 在 以
国 内企 业 喜 扎 堆 经 营 , 躁 心 态 、 机 心 理 的 驱使 下 对 同 一 市 浮 投
违 反 本 法行 为 。 诉 可 以诉 状 形 式 , 求禁 止违 反 本 法行 为 。 起 要 当诉 状 场 相 互 复 制 , 是竞 争 日趋 激 烈 , 现饱 和 状 态 。 业 为 追 求利 益 最 于 呈 企
已送 达 被起 诉 人 时 , 院要 尽 快 予 以审 理 和 判决 。在 诉 状 审 理 期 问 大 化 . 出各 种 具有 外 部 性 的手 段 争 夺 市场 , 法 使 企业 恶 斗 频 频 出现 。 和 禁 令 发 出之 前 , 院可 随 时对 该案 发 出暂 时 禁 止 令或 限制 令 。 法
( 接 第 1 5页 ) 上 8
四 、 策 的监 督 与 控 制 政 ( ) 策 执 行 的 监督 一 政
骤 进 行 , 当 是 确 立 标 准 , 量 绩 效 和 纠正 偏 差 。 立 标 准 应 当确 应 衡 确 定政 策 的 执 行 过 程 的各 个 环 节 符 合 标 准 的 要 求 和 规 范 , 对 当前 针
的一
题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准 则 和 规 则 。 管 部 门 应 当 针 对 实 际 城
首 先 . 当 对政 策执 行过 程 前进 行 监 督 。城 管 部 门在 执法 前 , 应
应 当建 立 监 督 机 构 ,对 于 政 策 在 执 行 过 程 中可 能 会 出现 的 问题 进 行 预测 和假 设 . 到 可 能 导致 政 策 失 败 的 因 素 . 握 住 政 策 的发 展 找 把 趋 势 。 城 管 部 门 执法 之前 , 部 门 内部 应 当建 立 一 整套 的 预 防措 在 在 施 和制 度 , 这样 也 可 以在 源 头 上 控 制 在 执法 过程 中 出 现 的错 误 , 保 证 执法 的公 平 合 理 。 其 次 , 当 对 政 策执 行 的过 程 情 况 进行 监督 。 于 过 程 中 的监 应 对 督 , 当分 为 两 个 方 面 内容 : 是 应 该 注 意 政 策 环 节 的 问 题 , 是 应 一 二 应 该 注 意政 策 本 身 的 问 题 。一项 政 策 由不 同 的 环节 组 成 , 因此 政 策 环 节 的监 督 可 以分 为 不 同 的 阶段 .针 对 不 同 阶段 内外 部 环 境 的变 化 , 发 现 的 问 题 采 取 不 同 的 应 对 措 施 。 在 政 策 的 宣 传 , 点 和全 对 试
执 法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制 定 合 法 化 的 程 序 和 准 则 , 如 . 于 在 执 法 例 对 过 程 中 出 现 的暴 力 执 法 的 问 题 应 当 有 一 项 明 确 的规 定 加 以 说 明 一 和 制 止 , 当 给
出文 明执 法 和 阳 光 执 法 的 明 确 的标 准 。 存 确 立 了 应
标 准 后 , 应 当 根 据 标 准 来 对 执 法 行 为 进 行 衡 量 , 为 对 政 策 执 就 作 行 的 衡 量 应 当运 用 科 学 合 理 性 的 工具 和 方 法 , 观 公 止 的 评 估 在 客
执 行 过 程 中取 得 的 成 绩 和 还 需 改 正 的 不 足 之 处 。 过 衡 量 绩 效 的 通 过 程 , 以 发 现 实 践 过程 中 的 缺 陷 , 是 绩 效 衡 量 的 口的 之 所 在 , 可 这
也 体 现 了一 种 过 渡 作 用 。对 于 出 现 的 偏 差 , 当 分 析 其 出现 的 内 应 部 环 境 和 外 在 环 境 , 取 主 观 和 客 观 相 统 一 的原 则 来 找 到 解 决 困 采
境 的 出路 。
五 、 语 结
面 推行 等 阶段 上 分 配 不 同 的监 督 部 门 ,通 过 各 个 阶段 的具 体 情 况
来 对症 下药 。另 一 方 面 , 监 督 的 过 程 中 , 果 发 现 是 政 策 本 身 的 在 如 问 题 , 么 应 当 将 这 一 问 题 及 时 地 向 政 策 制 定 部 门 反 映 , 要 对 政 那 还 策本 身 的 问题 加 以修 正 , 过 对 政 策 不 断修 改 以达 到 完 善 的过 程 。 通 ( ) 策 执 行 的 控 制 二 政
城 管 部 门作 为 一个 与 人 民群 众 有 直 接 接 触 的 基 层 行 政 部 门 ,
对 于 党 和 国 家 方 针 政 策 的 执 行 好 坏 直 接 影 响 到 人 民群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 对 政 府 的 形 象 产 生 重 大 的影 响 , 此 城 管 部 门 应 当 不 断 也 因 保 证 政 策 执 行 的 整 体 性 , 则 性 和 灵 活 性 , 应 不 断 提 高 执 法 人 原 还 员 的 业 务 素 质 和 道 德 素 质 ,保 证 政 策 执 行 程 序 的 有 效 实 施 和 落 实 , 得 应 有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 得 为 人 民 服 务 不 变 成 一 取 使 张空 头支 票 。
政 府 机 关 内部 普 遍 有 一 种 尚 爵 的 风 气 , 此 应 当 有 效 的利 用 因
控 制 手 段来 抵 制 这 种 不 正 之 风 。 策 执 行 的 控 制 应 当分 为 三 个 步 政
( 接 第 15页) 的 发 展 而 出现 的一 种 新 的 多 媒体 教 学 资 源 . 是 上 6 它 通 过 计 算 机 网络 表现 的某 门课 程按 一定 的教 学 目标 、教学 策 略 组
织 起 来 的 教 学 内 容与 教 学 活 动 的 总 和 。 过 五 年 的 实践 , 院 分 三 通 本
应 的 学 习 领 域 课 程 主线 , 层 次 、 行 培 育 , 步 将 网络 课 程 发 展 分 并 逐
成 院、 、 省 国家 级 精 品课 程 , 出 了高 职 教 育 的特 色 。 突
总之 . 年来 的专 业 建 设研 究 和 实 践 , 培 养 全 面发 展 的 高 素 几 对 质 、 用 型计 算 机 网络 职 业 技 术 人 才 产 生 了 积极 的促 进 作 用 。 着
应 随
批 建 设 3 0门 网 络课 程 的 建设 取 得 了令 人 瞩 目的 成 绩 ,建 设 效 果 0 比较 明 显 和 突 出 。在 网络 课 程 的平 台上 面 , 配 合 重 点 课 程 、 品 为 精 课 程 建 设 和评 选 工 作 , 据 本 的 特 点 , 照 三 条 职 业 岗 位 群 对 根 号业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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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机 网络 技 术 的 发 展 ,我 们 将 不 断 地 进 行 计 算 机 网络 专业 建设
的研 究 和 探 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