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及解释]
继承法及解释一、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二、 有下列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三、 继承纠纷诉讼期限为知道或应知道2年,但继承开始超过20年不得再起诉。四、 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五、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六、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八、 相互继承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推定为:1、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亡;3、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无继承发生。九、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同时存在,没有抵触的,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有抵触的,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十、 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十一、 继承权纠纷在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十二、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反之,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十三、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十四、 法定继承权基于法律取得的有:1、婚姻关系(配偶);2、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3、扶养关系(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十五、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条件:1、有法定继承权;2、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十六、 继承权的放弃:1、继承前作出弃权意思表示的,不生效力;2、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有效(处理后只能放弃财产权);3、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作出;4、一经放弃,溯及继承开始时;5、遗产处理前反悔的,由法院决定是否承认,处理后反悔的,不予承认。十七、 1、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2、被通知的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列其为共同原告。3、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诉,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仍应列其为共同原告。十八、 胎儿已留份额,在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出生时是活体,后死亡的,按死者的继承人继承。十九、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二十、 有《继承法》第2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依法定继承方式办理:1、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弃权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二十一、 继承的优先:遗赠抚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继承 > 法定继承。二十二、 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时,依下原则办理:1、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2、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3、无法定继承的,但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以遗产价值为限;4、遗赠扶养协议受赠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