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综述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 第23卷 第6期
国内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综述
张 笑 寒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5)
摘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一种形式,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其给予了较多的关注,在研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内涵、产生、产权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学术界也客观存在着实证研究不足、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框架等问题,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拓宽深化。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内涵;产权;问题;综述
中图分类号: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07)06-0070-03中国从建国以后农业发展的历史实质上就是一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历史,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农村合作化运动再次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各地纷纷产生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这一令人关注的新现象,对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提出了新的挑战。学术界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及其相关问题展开了广泛的研究探讨,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一、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内涵
要理解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首先搞清股份合作制的性质。1997年6月,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认为,“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这是从政府官方角度对于股份合作制的一种解释,尽管其定义不甚详细,但在当时对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的城乡股份合作经济无疑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陈锡文(1992)明确指出,股份合作制是经典意义上的合作制,或者是合作社的一个亚种,农村股份合作形式是一种股份式合作。刘国光(1997)认为,股份合作制主要是本企业劳动者的合作组织,它吸收了股份制的因素,包括了资本的联合,股份合作制是由劳动者入股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实行民主决策和管理,按资分红和按劳分红相结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形式。但是也有一些人提出不同意见,张晓山和苑鹏(1998)指出,对于农村各种类型的股份合作企业,很难简单、笼统地用一句话来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的制度特征,并对其进行定性。作者简介:张笑寒,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关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性质,我国学术界的意见分歧较大。任全珠(1992)认为,“股份合作制”的提法似是而非、含混不清,是一种“非驴非马”的企业形态,对现行的股份制企业进行分类,不宜用“股份合作制”,而应当用股份制企业和合作制企业这两类企业形态对其进行界定。傅晨(2001)也认为,从经典的角度看,目前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又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融合,其“非驴非马”的发展特色正是它的制度魅力所在,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兼容性。刘承礼(2003)指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共有所有权与封闭治理导致较高的内生交易费用,其发展趋势是股份制。而巫继学(2005)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土地私有制。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尽早给土地股份合作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理清其与股份制、合作制等其它经济组织形式之间的本质差异,给股份合作制一个完整的解释,减少理论的模糊不清给实践造成的各种误导。
二、关于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变迁及其产生动因
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过了特定的制度变迁历程,学者们从各种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探讨。郭剑雄等(2000)分析了从家庭承包责任制到土地股份化期间的变迁历程。温思美等(1999)基于广东改革实践的历史进程,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广东改革过程进行了思辩性质的全面梳理。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是在农村社区基层政府组织和领导下,由点到面逐渐推开的。但它并非过去那种纯粹由政府强制引入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而是蕴涵着适应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变革需求和农民群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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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的制度变迁(傅晨,1996)。
刘承礼运用内生交易费用理论对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过渡性质做出了判断与发展,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共有所有权与封闭治理必然导致较高的内生交易费用,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是在推行农地股份合作制时,适当扩大股份制因营,有利于形成土地经营者的稳定预期,具有显著的增收绩效,故应是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民增收的理想选择。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制度创新绩效主要表现在产权制度的构建、流转机制的构建及效率机制的建立上(傅晨,1996)。钱忠好分别论述了农地股份合作制对于素。钱忠好(2006)则运用科斯理论对农地股份合作制进行了深入解析,指出了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之根源和效率损失之可能,即农地股份合作制生成、发展或衰败源于外部利润与效率损失之间的对比。这些观点为我们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富有价值的启发。
现行农村家庭承包制存在的土地零碎分散、土地规模化程度低、耕地抛荒、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等问题是导致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主要动因。一些学者经过对广东、浙江、福建等省实地调研后得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与发展更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如地区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量农业劳动力向外转移、农村城市化水平较高等(刘守英,2001;黄祖辉,2001;郭铁民,2001)。此外,政府的政策导向、潜在的土地增值收益、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等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也具有重大的影响(解安,2002)。史金善000)认为,设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地区需满足三个条件:农村干部管理水平高,农民无须依附于土地,要有分配,且关键是最后一条。围绕这三大条件,南海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开展农村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成效要明显优于西部地区。
但是不难看出,已有的文献在研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变迁及其产生动因时,都局限于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未能真正说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与农村二、三产业、非农收入、土地经营制度、农民意愿等因素之间的关联程度,实证研究也较缺乏,使得其结论缺乏一定的说服力。
三、关于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作用和制度绩效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次诱致性制度变迁,在我国农村经济改革进程中的地位作用十分突出,具有分配、保障和发展三重意义(黄红华,200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把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平等式无差异的共同占有转变为股份式有差别的共同占有,标志着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找到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实现形式,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将有持久的生命力(史金善,2000)。温铁军从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在分析了广东南海的股份制试验后得出,以交易成本决定制度安排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制度供给的前提,土地股份合作制能把外部性问题通过产权制度安排内部化,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并降低在土地征用上与高度分散的农民发生冲突的制度成本。
作为一种我国农民自发产生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也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重点。蒋占峰(2003)在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问题后指出,农地股份合作制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了承包制下农地产权不清问题,促成农地规范流转和规模经
农民阶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三方的有利之处。
但是,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应慎重对待,不能操之过急。崔智友(2002)注意到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带来的侵害与剥夺。所以,王小映(2003)认为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潜力不能估计过高,尤其是不能把土地股份合作制视为一种可以普遍选择的制度改进模式。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特定条件下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不可能成为我国农地制度改进的基本模式。要清醒地认识股份合作制的有限性和农村问题的复杂性,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是好经验,但不是包治百病的“千金方”(温铁军,2004),想通过一个股份合作制改革就能解决农村的所有问题是种不切实际的梦想。
此外,如何客观地评价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绩效并非易事。以往的研究大多以规范分析为主,实证研究少;宏观层次分析多,微观层次少。黄祖辉和傅夏仙(2001)以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新风村为案例,认为农地股份合作制具有实现产权制度创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建立就业分化机制等制度绩效,尽管他们运用了案例分析方法,但基本上没有量化的绩效数据统计结果,实际上也无法准确解释制度绩效究竟有多大。应用现代经济分析模型评价制度绩效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较为常见,国内外学者如Krusekopf(1999)、Rozelle(2001)、姚洋(1998)、陈志刚(2003)等近年来在研究中国的农地制度、土地产权安排与农业绩效之间的关系时开始使用这种方法,为其他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借鉴。但目前理论界应用这种方法来评价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绩效的文献几乎还是空白。
四、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安排和股权设置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问题一直是研究的热点。綦好东(1998)把土地股份合作制与“两田制”、规模经营等土地制度创新形式进行比较后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已经触及到深层次的产权关系,实质是对农民私有土地产权的承认和落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组(2003)的分析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不仅认可集体所有制下包产到户所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收益权,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上保障了土地非农化后集体组织成员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红权,这是广大农民最看重的。农地股份合作制是以土地产权入股联合,将土地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分离,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新型土地产权制度(何杨,2001)。农地股份合作制没有放弃家庭联产现制两权分离的基本思想,而是进一步形成了集体部分所有权、农户承包权、股份合作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土地实际耕作者的经营权“四权分离”(林善浪,1998)。钱忠好(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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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从农地产权的明晰必、排他性、安全性、可转让性、可实行性等方面对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特征进行研究,指出其产权安排仍有许多尚待完善之处。
但是究竟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公司的产权如何设置?产权结构体系该怎样构建?大家都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有待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置方面,大多数学者同意应设立集体股和个人股,刘胜天(2003)认为还应设立国家股。孔凡文(1994)指出土地股权应当一次性供服务等。肖万春(2004)从立法角度提出,各地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总结,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关进行立法,制定《农地股份合作制法》等有关法律,给予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一个稳定的法律保障。
在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过程中还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周诚(2000)主张,在土地承包权股份制中应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要遵循农民自愿互利原则、集体土地的福利原则和多种形式多层次并存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合作永久界定到农民个人所有,人口增减不再调整,这样才能彻底打破土地与劳动力平均结合的格局,要允许股权的合理流转,至少可以在社区内部流转。但林善浪(1998)提出必须坚持有限股权原则,因为土地在农村还担负着较强社会福利的功能,农地股份合作制不同于工商企业的改革,土地股份只能赋予户籍在本社区内的农户,且股份不能转让、买卖和继承,同时应随人口培养而定期调整农地股份。
完善的公司产权结构和股权设置是股份合作公司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和核心,是研究中不能回避的一个关键问题,已有的文献大都局限于一个既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来构建产权体系和股权结构,而忽视了现有法律产权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缺陷性和滞后性,所以,正如曹凤歧(1990)、顾存伟(1991)等人所言,不难解释为何有关股份合作制的产权问题、股权问题总是被纠缠不清,或者更有甚者把它摆到姓私还是姓公、姓社还是姓资的高度去争论,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难解。
五、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自上世纪末以来,众多学者针对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纷纷开展了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各种解决对策。
朱守银和张照新认为现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以下四大矛盾:股权的社区封闭性与其开放性矛盾,股权的社区福利性与其收益和风险对等、权力和义务对等矛盾,社区组织职能的“双重性”与股份经济按股分红矛盾,社区组织公共收入的“刚性”标准与其“公共性”矛盾,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先选点试验,再逐步推广,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杨厚权和刘文晓(1994)指出土地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以及还要考虑当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或清算时土地资产如何处置这一问题。张宝进等(2006)在分析近些年农地股份合作制发展速度缓慢的原因时指出,关键在于未做到因地制宜、组织形式定位不清、政企不分、重收益分配而忽视产权制度建设、缺乏法律保障,应尽快明确产权组织形式、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制度改革、加快立法进程等。
关于如何规范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赵红菊等(2003)明确提出,在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进程中,各级政府不能搞“拉郎配”,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实行政企分开,政府的主要作用应是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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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原承包户之间的利益关系(郭铁民,林善浪,1998)。此外,还要坚持农村政策的连续性,允许有多样化的改革思路(朱守银,张照新,2002)。这些都给我们今后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提供了有益的决策参考。
六、简要的评论
综观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经过近年来的不断研究探讨,国内学术界已经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内涵、产生、产权设置、问题、解决对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由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在中国出现的时间较短,不仅其实践亟待改革完善,而且理论研究也存在不少缺陷,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拓宽深化。
一是对股份合作制理论内涵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认识难以统一,从而易于给实践运行带来误解。
二是简单地强调土地股份合作制在现实中的优势和作用,而忽视了它所伴生的各种复杂问题及其成因,从而简单地对其加以是非判断。
三是大多数文献侧重于规范分析,实证研究较少,且实证研究中注重面上讨论,忽视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个案研究,从而研究结论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较多的文献侧重于在土地股份合作实践层面上策论性质的对策分析,相对缺乏理论层面的总体研究和前瞻性把握。
五是有些研究尽管运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但对制度变迁及其产生运行的理论研究深度不足,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股权设置、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缺乏规范研究,思路也过于保守,在制度创新安排设计方面缺乏系统全面的分析框架,在制度绩效评价上缺乏从农户角度的考察,更少有实证研究来支撑。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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