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8-1
8-1\8-2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
定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类: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事故隐患管理要求:
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规定: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职责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生产主管部门和生产车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抓好职工生产活动,对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负有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
(2)生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落实责任人,从公司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3)财务部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间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要对公司及车间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积极鼓励、发动职工进行事故隐患自查,对自查中发现较大隐患及时避免较大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
(6)因生产需要,将有关工程项目、设备发包给相关方施工作业的,主管部门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施工作为过程中,对相关方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7)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为: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隐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般事故隐患则由主管部门和生产车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8)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应设置警戒标志。对存在事故隐患又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有关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落实责任人,避免事故发生。
(9)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对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或因自然灾害可能引起较大事故发生的场所,主管部门建立相对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和控制措施要作评估。
5、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并按方案要求进行排查。
6、排查方案制定依据: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2)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7、奖惩: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附:《事故隐患排查方案表》(一) 《事故隐患风险评估及控制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