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要约与要约邀请之区分
摘要合同的订立过程可以分为缔约准备和实质缔约两个阶段,实质缔约的过程,实际就是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而要约邀请则属于缔约准备阶段。从合同实践看,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必须经过缔约准备阶段,但所有的合同都必须经过实质缔约阶段。 关键词要约 要约邀请 法律效力 区分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94-01 合同的订立,是离不开要约和要约邀请两个步骤的,订立合同必须要经过要约这个阶段,如果缺乏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含义是有差别的。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都没有对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明确解释,容易使人混淆视听。因此,笔者将对合同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作出详细阐述。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所谓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发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称为受约人(或受要约人)。在对外贸易及商业习惯中,要约也被称作发价、发盘、报价等。 当事人的一项意思表示若要成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的主题必须是特定的。要约作为一项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引出受约人答复和承诺以订立合同。这就要求作出要约意思表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确定的,否则,相对人不知向谁作出承诺,也就不能成立和他。 2.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包含要约人希望进行交易的主要条件(及主要内容),且该内容明确、具体。如果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欠缺交易的主要条件,或者内容模糊不清,则相对方难以作出承诺,不能成立合同。 3.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包含该意思表示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主观愿望。该缔约愿望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虽然未明示,但明显可以推断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中明示不愿订立合同或者明显包含有不愿订立合同的意思,则即便前面两个条件均以具备,也不能认定为一个有效的要约。 (二)要约邀请的含义 要约邀请的概念与要约是非常相近的,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效力 要约的效力自要约生效之时起发生。要约的生效时间依要约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要约邀请是一种订立合同的准备工作,是探问消息或请求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究其性质,不过是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另外,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等其他责任,而且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大的区别,但事实上却很难区分二者。笔者这里从性质上对要约和要约邀请做出了区分。 (一)目的不同 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想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这是法律上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最主要方法。因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很难作为客观的认定标准,合同法专门规定了一项制度使行为人在行为时将其主观目的反映于外部,即“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规定的目的是使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白无误地向对方表明这是一个要约,不是要约邀请,使对方不致发生误解。按本规定,凡是表意人未明确(不论其表述方式如何)表示其是一项要约的,一律推定为要约邀请。 要约的目的是为了引出承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引出要约。 (二)对内容的要求不同 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包含交易的主要条件,且应当明确、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则不明确、不具体。 (三)所处阶段不同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实质阶段,而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准备阶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要约邀请有商业广告(但若其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者,应为要约)、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和寄送的价目表(《合同法》第15条),等等。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几种行为区分 在合同法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第三,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而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此外,在合同实践中,还应注意国家立法对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值金额规定。在判断某种行为属于要约抑或要约邀请的问题,近代各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往往要把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作为判断的标准。这也是我国合同法规定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的原因。 注释: 王利明.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中国民商法律网网站.http://www.civillaw.省略.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尹飞.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合同法评论.2004年版. [3]王泽鉴.民法通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隋彭生.民法.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版. [6]余能斌.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