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物权债权二分法的意义
文/经宇新,暨南大学在职法律硕士,邮箱:,法务之家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由于合同双方之间缔结合同的行为与经济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合同法成为天然与经济活动紧密联系的部门法。对合同法中的部分学理争议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稳定和秩序的保障,稳定的合同法才能促进交易。
我们说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遵守着其特定的原则,正是这些原则的存在,部门法的稳定性才得以保障,从而使人们基于法的稳定性和秩序性对自己的行为或者交易进行预测,从而指引自己的行动。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根据经济学研究,当某个事物符合人们的某种稳定偏好时,人们就会遵守它、坚持它,而当某个事物不符合人们的稳定偏好时,人们则会不遵守和抵制它。经济学中这种稳定偏好体现在合同法中,则合同当事人必须能相对明了地将自己缔结合同的行为比对法律规范,从而预测自己的行为风险性,决定是否进行合同缔结行为。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是通过对合同缔结行为进行一定的前置性规范,提高当事人对于缔结风险的可预测性,从而提高缔结效率,减少合同纠纷。如现实中很多的格式合同,其意义就是将合同缔结行为简单化和规范化,加大当事人的可预测性,从而提高缔结效率,减少合同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如果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肆意突破或者取消,那么合同法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和晦涩难懂,导致普法难度大大增加,当事人对法律处于一种蒙昧状态,难以符合人们的稳定偏好,合同法也就自然难以被社会所遵从,更加无法实现其立法的本来目的。
比如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经常会遇到“订金”与“定金”的纠结。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范,现实中合同一方可能会基于自身利益而进行法律规避影响合同的公平性,造成关于订金的合同纠纷较多。若收受方违约,给付方只能请求退回原订金,而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不予退还。
由于订金与定金只一字之差,对于订金和定金的区分,理论界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下,订金可理解为合同法基于“有限干预”原则对合同缔结双方积极自由的保障,但同是也对缔约双方的“稳定性偏好”造成不利影响。缔约时,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情势不同,合同一方往往会做出一定的让步。如在商品房买卖中,当卖方房源紧缺,买方急于求成之时,卖方会在准备出售前的广告洽谈时要求买方先行给付订金,而约定当该房源首次明码标价面向市场出售时,同等条件下给付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收款方的违约,给付方要求双倍返还订金则找不到法律依据(但或可根据合同意思要求损害赔偿)。对于纠纷的裁判,法官可根据双方合同的文理解释及法庭调查来探寻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
至于是否应针对“订金”、“保证金”、“诚意金”此类情况进行立法规范,立法机关可根据社会调查和法律效益来进行权衡。
二、合同相对性的概念包括主体相对、内容相对和责任相对。
对于合同法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例子,如: 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 利益第三人合同(债的保全)、 附保护第三人合同(保险合同里涉及亲属的合同) 、代理 、保证等,学理界有观点认为是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但笔者认为仅仅是对主体相对的扩大而已,并不涉及到无故第三人,完全可以理解为法律设置对于相对性原则的延续或者继承,并非所称的“突破”。
现实中很多合同的缔结是跟其关联性合同具有延续性或继承性的。如债的转让合同,在转让各方达成意思一致时,合同的相对性便产生了延续,债的受让方从无故第三人成了合同相对方。又如涉及亲属利益保险合同、遗嘱等效力待定合同在取得受益人同意时便产生了合同相对性的继承和延续。
再如当事人往往对定金中的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感到“眼花缭乱”,其实这些定金都是立约合同、成约合同、解约合同、违约合同这一系列既具有关联性而又相对独立的合同的附随定金义务,这些合同的特点是后一合同的有效缔结即宣告前一合同的解除与结束,那么前一合同的附随定金义务也随即消亡,但前一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等相对性则部分或者全部地得到了延续。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债权区别于物权、合同法区别于物权法的最重要特征。
物权与债权是有较大差别的,而且这种差别是容易认识和区别对待的。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与物权所具有得对抗一切不特定人之绝对性不同。” 可见,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债权区别于物权、合同法区别于物权法的最重要特征。
我们说物是“有体物”,债是“无体物”,如果将“物”的法律概念扩大解释为包括“无体物”之债,那么债权的概念将归并于物权,从而将导致物权法的规范范围过于庞大,势必造成物权的立法技术难度加大,司法效率低下,大大降低物权法的法律成效。当物权债权合并导致物权法立法所产生的法律收益低于其所消耗的法律成本时,那么物权法立法的必要性就会被提出质疑。
如果说合同法是交易法,那物权法就是归属法。物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由于经济发展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越来越繁多与复杂,很多涉及到物的所有与占有等法律关系,物权法的制定实施解决了诸多现实存在的涉及到物权纠纷的法律应用问题,使法律在解决物权纠纷领域的成效得到很大提高。可见,物权债权二分法有利于现实法律问题的操作、提高司法效率,从而实现定纷止争、明确权责,物尽其用的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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