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税率历史变动情况表
契税税率历史变动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第八条规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一、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契税的税率是:买契税按买价征6%;典契税按典价征6%;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6%。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第三条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江苏省实施办法》
第五条规定:“江苏省契税统一执行4%的税率”。颁布日期为 1998年11月20日,该办法强调, 1997年10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前,本省的契税征收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即1997年10月1日起江苏的契税税率为4%。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即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和交换自用普通住宅,暂时减半征收契税,即暂按2%征收。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即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
五、《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第四条规定:江苏的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颁布时间2008年12月22日。即从2008年12月22日起,江苏的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要求,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
3%税率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