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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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详细描述:
1.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例题:
1.2009年8月5日,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10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甲公司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解析: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