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监护权及管养权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儿童监护权及管养权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三日) 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 辖下的一个小组委员会于一九九八年就关乎儿童的监护权和管养权的法律发表谘询文件,并于二○○二至二○○五年就有关课题发表《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等四份报告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于英格兰及澳大利亚在十多年前已引入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对关乎父母离婚后子女安排的法律进行改革,而上述报告书建议香港仿效该等司法管辖区的做法,当局有否计划采纳法改会的建议,以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八条所载: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 及
(二) 鉴于上述谘询文件发表至今已超过十年,而当局在二○○五年表示正审慎研究该四份报告书的建议,但至今仍未向本会福利事务委员会交代政府的立场,当局进行的研究进展缓慢的原因; 有否评估法改会的建议和有关的谘询结果是否仍切合时宜; 政府有没有修订有关法律的时间表? 答覆:
主席: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 就儿童监护权及管养权问题先后发表了四份报告书,分别为:《儿童监护权报告书》、《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报告书》、《排解家庭纠纷程序报告书》及《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其中,《排解家庭纠纷程序报告书》由民政事务局带领政府内部的研究工作,
余下的则由劳工及福利局负责内部统筹跟进。
四份报告书共提出了多达一百二十四项改革建议,涉及多个决策局、部门及执法机构的职责范畴,以及多条法例的修订,部分建议的推行更是互相关联,影响深远,必须审慎考虑。
(一) 问题第一部分问到,当局会否采纳法改会建议,仿效其他司法管辖区,把「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
有关建议载于法改会二○○五年发表的《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内,目的是令已离婚的父母双方,仍能继续积极参与子女的生活。法改会建议引入新的「共同父母责任模式」,以改变现时一般由父或母单方面拥有子女的管养权,另一方只有探视权的安排。具体建议是仿效英格兰及澳大利亚的做法,废除现行的管养令,以同住令代替,并引入联系令、指定事项令及禁止行动令等。法改会亦建议在法例中规定获判同住令的一方父或母,只会获得与子女同住及为日常生活事宜作决定的权力,若要为子女作重大决定则必须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须知会另一方。
相信议员都会同意,法改会的建议是从根本上改变现行家事法的「管养权」概念,对儿童及家庭在多方面均影响深远; 加上外国的家事法例,基于文化背景上的差异,未必完全适合香港。因此我们必须将法改会报告书内的七十二项建议逐一细心研究,作整体考虑,并在过程中适时谘询持份者的意见。
事实上,有关建议的复杂性及争议性比我们想像中大。我们曾谘询社福界人士及妇女团体,虽然他们大多赞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的理念,认为父母即使在离婚后仍对子女负有责任,亦有权利及义务参与有关子女的重大决定,但不少回应却认为把这个模式应用于本地家事法未必可取。有人担心一些在离婚后关系破裂的父母,可能会利用有关法律条文,故意阻挠关乎子女的重大决定,最终反而阻碍子女的发展,损害子女的利益; 又例如建议的法律条文会列明与子女同住的父或母一方,在作出重大决定时要事先通知或取得另一方同意,这亦可能会为家暴受害者带来不必要的忧虑及滋扰,甚或引致暴力事件。
此外,有研究指出澳大利亚在修改法例引入「共同父母责任模式」后,有关的法庭诉讼有上升
的趋势; 可见新的模式未必能改变父母对管养责任方面的传统概念,却有可能被存心制造麻烦的人滥用。
总的来说,特区政府基本上认同「共同父母责任模式」背后的良好理念,但在决定是否及如何采纳法改会的建议之前,必须仔细衡量引入这个模式的利弊,特别是考虑相关持份者的意见,以及参考外国的经验。现阶段我们对建议持开放态度。
(二) 至于具体的进度,正如我刚才指出,四份报告书所提出的改革建议多达一百二十四项,涉及多个决策局及部门的职责范畴,并会对社会上长久以来就父母权利及责任的一些概念作出根本的改变,加上不少建议甚具争议性,又互相关联,因此考虑需时。
虽然当局尚未完成对四份报告书所有建议的研究,但在审议相关政策事宜时,我们已在适当情况下考虑了法改会的建议。举例来说,我们在检讨《家庭暴力条例》(《条例》) 时,已采纳法改会在《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中的相关部分,并建议修订《条例》,扩大《条例》涵盖范围至前配偶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