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整治资金
各镇财政所、村镇建设中心:
为规范村庄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特点,制定《建湖县村庄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9日起执行。
附件:建湖县村庄环境整治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湖县财政局 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
建湖县村庄环境整治项目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庄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奖补意见》(建政发[2012]38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村庄环境整治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环境整治项目资金包括:省级村庄环境整治引导资金、县镇财政配套资金以及村级自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村庄环境整治项目由相关镇(区)严格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村庄环境整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被列入当年年底前完成村庄环境整治任务的行政村,高速、铁路、国道、省道沿线等“四沿”房屋出新的村庄,以及村庄环境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镇(区)和部门。奖补标准按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奖补意见》(建政发[2012]38号)执行。
第六条 已列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河道疏浚、河道保洁、农村道路、绿色建湖、农村改厕、秸杆还田、污水设施和康居示范村等项目奖补的,不再重复奖补。
第七条 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由住建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村庄环境整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村庄环境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三章 奖补资金分配管理
第九条 村庄环境整治奖补资金分配。以行政村为单位,全面完成年度整治目标任务并经过验收达标的,凭《建湖县村庄环境整治奖补资金拨款申请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项目验收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于11月底前向镇(区)村建部门申报。镇(区)村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住建局审核并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县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复核后及时拨付。
第十条 县住建局和各镇(区)应设立村庄环境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建立专账,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项目资金及自筹资金。加强示范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住建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考核,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使用,并全力配合上级财政、住建等部门或委托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持的镇村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在财政和住建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