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和物业管理公司奖惩管理制度
奖惩管理制度(草稿)
1目的
1.1 鼓励有益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利益的行为,抑制有损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利益的行为; 1.2 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员工的奖惩有章可循。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金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煌酒店及北京程璟置业有限公司(本文中所称公司或酒店包含上述三个单位)全体员工。 3 权责 3.1 用人部门
负责对本部门下属员工的奖惩事项进行提报或按权限审批,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3.2 人事行政部
3.2.1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与修订。
3.2.2协助用人部门对奖惩事项进行初步审核。 3.2.3配合用人部门执行奖惩结果。 3.2.4对员工奖惩事项进行备案。 3.3 总经理
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的审批。
负责对中高层管理者的奖惩事项进行审批,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4 定义 4.1 奖励
公司对表现优异(超出一般能力者),贡献特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激励措施。 4.2 处分
凡员工有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玩忽职守、损害公司利益、不听从上级管理者命令、不能完成工作目标及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甚至进行罢工等行为,公司对该员工采取的约束手段。 5 奖惩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着及时准确的原则。
6 奖惩操作程序
6.1 员工所在部门管理者根据员工的表现填写《员工奖励申请表》或《员工过失处分表》,人事行政部对各部门提报事项进行核实,按权限审批后由人事行政部及员工所在部门共同执行。 6.2 非员工所在部门管理者建议对该员工实行奖罚时,应提出书面报告,知会员工所在部门管理者后按审批程序处理。若部门管理者拒绝或延误处理此事件,非员工所在部门管理者可直接将书面报告交人人事行政部。
6.3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 7 奖励条例 7.1 奖励种类
奖励分为三种:通报表扬、嘉奖、记功。 7.2 奖励与奖金表
7.3 说明
7.3.1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
(1)忠于职守,在完成某一重大任务时特别勤奋,表现特优的。 (2)维护集体荣誉,有具体事实者。
(3)改善员工福利、安全卫生或其它有益事项的。 (4)自动协助非职责内工作且卓有成效的。
(5)拾金不昧,金额1万(含)以上。(建议考虑顾客日常遗失物情况,适当降低标准以起到更好的鼓励效果)
(6)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工作积极热心,受到客户表扬者。
(7)具有其他优异事迹(如临财不苟,舍已利人等),足以成为员工楷模者。 7.3.2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嘉奖: (1)提供重要业务技术、管理意见,被采纳的。
(2)代表本公司参加区级比赛、活动等,并获得前三名好成绩的。 (3)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4)对偶发事件或灾害预防,处置得当有助于公司财产及人员安全者。 7.3.3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功:
(1)对于工作提出具体改进方案,经采用后确能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成效显著,经评估当期利益在万元以内的。
(2)对意外事件能适时处理而避免灾害发生的。 (3)对公共关系有特殊具体表现,提高公司声誉的。
(4)对违规舞弊或其他危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予以检举或设法防止,使公司减免损害的。 (5) 代表公司对参加市级比赛、活动等,并获得前三名好成绩的。 (6)办理职责外临时重大任务,成绩良好的。
(7)在工作或技术上有所创新,获重大绩效,有事实或数据证明的。
(8)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此挽救同事或减少了公司损失的。 (9)在公众场合见义勇为,被有关单位表彰的。
(10)对公司经营管理能提出创造性方案,并获采纳实施的。 (11)因个人服务社会公益形成舆论,创造公司重大良好名誉者。 (12)有其他事迹足以记功的。 8 惩罚条例 8.1 处分分类
处分分为书面警告、记过失、开除(解除劳动关系)三种。 8.2 处分表
(建议书面警告类也进小额罚款,适当提高过失类罚款的金额,扩大罚款或扣除工资的最高和最低金额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罚款每项行为对应适当金额的罚款,目前罚款50-100元金额和北京市平均职工工资相对比,虽然体现了公司的人性化管理制度,但无法体现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按原文件仅两次罚款累计最高为200元的行为就按最严厉的单方解除劳动处理,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规则合理性存在疑问。) 8.3 说明
有些行为非当时人自认比较难固定证据,在职同事证明力也较弱比如(7)当班时会见亲友及闲谈,当事人事后坚称所见的系客人也难以认定。如就此进行处罚建议贵司应在充分证据下进行 1.书面警告的行为如下:
(1) 违反公司仪容仪表标准的(具体详见手册第八章、十三章);违反公司宿舍、更衣室、员餐
管理及工服管理规定的(第九章、十章、十一章十二章)。 (2) 未能保持本人工作区域内的整洁卫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3) 当班时嚼口香糖,吃零食,在非指定地方进食或将食物带离员工餐厅。 (4) 服务态度欠佳,工作马虎,粗心大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5) 下班后或休假期间在酒店内非对外开放区域游荡。 (6) 故意浪费酒店财务,不爱护公物,工具及设备等。 (7) 不积极配合及接受培训。
(8)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酒店授权人员的检查。 (9) 违反安全守则或部门规章条例。 (10) 职责范围内存在问题应发现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不及时向上级汇报。 (11) 擅自进入非职责所需的地区。 (12) 不遵守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13) 任何其它与公司管理制度相违背的过失行为未在以上条款中注明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标准和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人事行政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2.记过失行为如下:该类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后果严重性等主客观因素给予记过失处分。
A类过失如有违反以下行为者,记过失并罚款50-100元 (1) 通过非员工通道进入酒店,不按规定路线行走
(2) 不按部门排班表上班,未经部门经理批准,私下调换工作时间 (3) 乘客用电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间
(4) 与同事发生工作纠纷在工作岗位上发泄不满情绪 (5) 当班时偷懒,串岗或扎堆聊天
(6) 在店内或当班时行为不检,如高声谈笑,勾肩搭背,嬉戏打闹,粗口,玩手机看视频或者
阅读报刊杂志
(7) 当班时会见亲友及闲谈
(8) 当班时长时间拨打私人电话,处理私人事务 (9) 在酒店内言谈举止粗俗不雅
(10) 扰乱工作场所秩序,影响工作开展,经劝阻无效的。
(11) 上下班不按规定打卡;委托他人或代人打卡,上班迟到、早退;虚报考勤记录者(含加班、
请假、调休等)。
建议不要将上班迟到,早退作为过失,因为累积过失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迟到存在部分非主观因素,以此为过失会降低解除的合理性,可以将迟到早退累计时间或次数按相应罚款。如作为过失可约定每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 分钟或 次。 (12) 未经许可,擅离工作岗位。
(13) 档案管理不慎,导致遗失重要文件、单据、账本、登记册等。
(14) 不按规定交接班
(15) 私自占用、转让或调换更衣柜。(如该条对公司利益损害较小建议放在书面警告中或不予
处罚)
(16) 未经许可擅自张贴告示,涂抹或撕毁布告栏中的内容。 (17) 因工作失误造成客户投诉。
(18) 上班期间在公司的计算机上玩电子游戏。 (19) 工作时喝酒或在非吸烟区吸烟。 (20) 怂恿客人或者同事做出恶作剧行为
(21) 在客人或者同事间刺探隐私或搬弄是非的 (22) 当班时睡觉,带醉上班或行为不检点 (23) 不服从管理 (24) 对客不礼貌及争辩
(25) 当班期间发现酒店物品丢失,损坏,不上报或谎报 (26) 刁难或不配合其他同事工作
(27) 带情绪上岗并在客人面前表露不满情绪
(28) 任何其它与公司管理制度相违背的过失行为未在以上条款中注明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标准和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人事行政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如有违反以下行为者,记过失并作降职降薪处理
在涉及到降职降薪和后文开除条件的部分条款虽已列明行为并不能在司法程序中认定完全合理,并不当然能作为处罚依据,可以保留以引导警示作用,但就此作出降职降薪特别是开除依据时应谨慎考虑情节严重性。具体要根据可以固定的证据证明力和行为程度判断,其中因涉及违法行为开除员工时,发现当时尽量通过报警处理以固定证据。降职降薪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如不能达成书面一致应谨慎处理。
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根据需要和公司规章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薪酬根据岗位情况确定”
(1) 未经正常程序带领外人进入公司重要场所(如财务部门、酒店厨房、高级管理人员办公室物
资储藏室、监控室等)或使用公司贵重财产、物品等。(建议尽量列明场所以免实际操作时存在争议)
(2) 私自携带酒店和客人物品离开的
(3) 对待工作指示草率应付了事,不能完成工作指示。 (4) 对待同事或客户态度恶劣,言行不端。
(5) 与同事讨论薪资状况,甚至聚众讨论的。(有失合理性建议限定为签订薪资保密协议的与薪
资制定审批发放等有关作业人员)
(6) 利用公司设备、工具、仪器、物料等处理私人事务的(包括下班时间)。 (7) 缺乏责任感,互相扯皮推诿责任。
(8) 错误或问题发生后,当事人故意隐瞒或掩饰。
(9) 管理者因管理失误,致使工作延误或因此使下属工作失误。 (10) 不服从领导正常工作安排的。(与A类过失(23)重复建议放在A类过失中) (11) 袒护违纪行为或作假证。 (12) 未经按规定许可在公司内贩卖物品、散发传单或向他人募捐。(其他规章应对该类行为有明
确的授权级别或直接规定绝对不许可) (13) 未经批准私配酒店营业场所或办公室钥匙 (14) 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做主或无关本职工作事宜随便作答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 (15) 任何其它与公司管理制度相违背的过失行为未在以上条款中注明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标准和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人事行政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3.员工有以下行为即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按直接开除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事项如下:
(1)在公司场所内打架,使用污辱性语言,甚至有威胁恐吓行为。 (2)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金额的界定为公司损失2000元以上) (3)无故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公然辱骂领导,不执行委派任务。 (4)携带凶器等违禁物品到公司。 (5)妨碍他人工作以致影响正常工作。
(6)所提供的证书证件证明为虚假的、伪造的。
(7)同类事故已经发生过,再次发生的同类事故,在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8)已出现事故隐患,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 (9)工作中野蛮操作,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和流程。 (10)旷工3天,或合同期内旷工累计达到7天。
(11)泄漏公司机密给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的,包含薪资机密。
(12)散播谣言或搬弄是非,影响同事关系,妨碍工作开展的。损害酒店声誉 (13)盗窃公物或同事财产,私自留存客人遗失物品。(无论金额或数量大小) (14)在公司场所内赌博,聚众喝酒闹事。
(15)鼓动怠工、罢工,制造企业与员工间矛盾的。 (16)故意破坏或严重浪费公物金额达 元。 (17)犯案经司法机关起诉。 (18)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19)贪污、行贿、受贿、索要小费、诈骗、居间牟利。 (21)仿效上级管理者签字图谋不法利益或盗用印信者。
(22)金额达 元。(《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据此解除合同要满足营私舞弊的行为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结果同时具备,营私舞弊金额建议根据前一条金额的界定为公司损失2000元以上的)
(23)对异性有妨害风化行为。
(24)一年内累计三次代人打卡或签到或请人代打卡或签到,或合同期内累计四次(该修改系为保证规章合理性并考虑与前述A类过失累计次数相一致)
(25)持有或吸食违禁药品者;买卖、复制、传播淫秽制品的。 (26)怠慢工作、谎报事实者。
(27)服务态度恶劣,粗暴待客造成客人投诉二次以上的。(按现有理解可以解释为三次既第三次造成投诉解除合同)
(28)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秩序的。
(29)在工作时间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被公安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无法到岗履行工作达3天的。
非工作时间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被公安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无法到岗履行工作达5天的。
(30)(劳动教养已经废除) (31)违反规章制度,屡劝不改的。
(32)用威胁手段侮辱客户、同事,恐吓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22)条已经列示)
(34)违反《薪资保密协议》。(建议在薪资保密协议中同时约定违反协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6) 任何其它与公司管理制度相违背的过失行为未在以上条款中注明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德标准及公司行政管理制度,人事行政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4.功过相抵
为使员工在处分期内能保持积极的工作心态,公司鼓励员工立功补过。员工接受处分后,在处分有效期内有奖励行为的可以相抵。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不适用。
建议约定一下如何相抵,避免依据累计过失解除劳动关系时,而该员工确有存在奖励的经历,如“为使员工在处分期内能保持积极的工作心态,公司鼓励员工立功补过。员工接受处分后,在处分有效期内有奖励行为的可以相抵。记功类奖励可以抵A类过失及以下书面警告级别处分,嘉奖类奖励可以抵书面警告级别处分,但是B类过失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不适用功过相抵”
9 相关表单
《员工过失处分表》 (编号:JGD-HR-31) 《员工奖励申请表》 (编号:JGD-HR-32)
员工行为规范
1 目的
1.1本规范体现公司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员工应当熟知并遵守。
1.2公司尊重员工的正当权益,通过本准则界定公司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避免二者发生冲突。 1.3员工违反本准则可能导致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反本准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员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将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金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煌酒店及北京程璟置业有限公司(本文中所称公司或酒店包含上述三个单位)全体员工。 3 权责
3.1 经营活动
3.1.1员工应守法、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违反职务行为的动机。 3.1.2维护公司利益是员工的义务。员工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员工应向公司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3.1.3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即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其他有损于公司的行为。
3.1.4员工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制度。员工认为公司制度明显不适用,应及时向领导或制定和解释该制度的部门反映。公司鼓励员工就工作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3.1.5遵循管理流程、接受上级的领导是员工的职责。员工应服从领导的指示,如领导的指示有违法律及商业道德或危害公司利益,有权越级汇报。
3.1.6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公司鼓励勇于承担责任和以公司利益为重的行为,倡导主动积极地行动,推动工作完成。在工作紧急和重要的情况下,员工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 3.1.7严禁员工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业务指引的要求,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在公司内部,员工应实事求是地对工作做出承诺,并努力兑现。
3.1.8员工有贪污、受贿等行为,无论给公司造成损失与否,公司均可无条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3.2 资源使用
3.2.1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司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3.2.2员工对公司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统或其它资产,不得违反使用规定,做任何不适当的用途。
3.2.3公司的一切书面和电子教材、培训资料等,均有知识产权,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传播。 3.2.4员工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等,权益归公司所有。
3.2.5员工对任何公司资产,包括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桌、保险柜、橱柜,乃至储存在公司设备内的电子资料,公司有权进行检查和调配。 3.3 保密义务
3.3.1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设计方案等)、企划营销方案、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均属企业秘密,员工有保守该秘密的义务。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企业秘密时,应由公司鉴定其性质。
3.3.2员工薪酬属于个人隐私,任何员工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掌握此信息的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3.3.3员工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经领导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公司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领导意见。
3.3.4员工应对各种工作密码保密,不对外提供和泄露。严禁盗用他人密码。 4 内外交往
4.1员工须谨慎处理内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应谢绝参加的活动包括:
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投标单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
4.2对外交际应酬原则: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应铺张浪费。公司内部的接待工作,应务实简朴。员工在安排交际活动时须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是否属于工作需要;
费用、频率和时机是否恰当; 消费项目是否合法。
4.3接受外部馈赠原则:公司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酬金,或提供招待、馈赠等,应坚持下列原则: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符合一般道德标准和商业惯例。
4.4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员工于对外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给予的回扣、佣金或其它奖励,一律上缴公司处理,不得据为己有。对于对方馈赠的礼物,只有当价值较小(按公认标准),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且拒绝对方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并应在事后及时报告领导。 4.5尊重客户、业务关联单位和同事是基本的职业准则。员工不得在任何场合诋毁任何单位和个人。
5 个人与公司利益的冲突
5.1兼职
5.1.1员工未经公司安排或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5.1.2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包括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公司的商业竞争;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经理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5.1.3公司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但如利用公司资源或可能影响到工作,员工应事先获得公司批准。 5.2个人投资
5.2.1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不得进行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活动: 参与经营管理的;
对公司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5.2.2员工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公司股票的买卖,亦不得指使、提示他人进行买卖。 5.3特殊关系的回避
5.3.1已经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有业务关联的岗位。新的亲属关系产生一个月内,须向公司人事行政部书面申明。
5.3.2公司不提倡员工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正当理由建立业务关系的,要主动向领导书面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 5.3.3员工应避免工作之外与业务关联单位的经营往来,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它利益。如确实无法避免,应事先向公司申报。 6 投诉和举报
公司内部的投诉和举报,可以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员工上级以及主管该事项的高层经理人员提出。受理部门和人员,应认真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7 行为的判断及督导
7.1员工判断个人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的简易标准是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公司公开谈论。 7.2员工有责任就难于做自我判断的行为或情形向领导或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咨询。接受咨询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7.3领导对其下属应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如领导未能尽到责任,以致产生不良的后果,将与其下属同时受到处分。领导未尽教导和管理责任的情形包括:
默认下属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未能按照公司规定保证下属定期接受本准则的培训; 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及补救管理上的漏洞; 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的制度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