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示范园区建设考核办法
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
(种植业)考核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园区创建成效,根据《关于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的意见》(潍政发〔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建范围
第二条 园区创建在全市12个县市区和4个市属开发区范围内实施。
第三条 园区创建所涉及产业主要为食用农产品,包括瓜菜、果品、茶叶、食用菌、粮食、油料等,以园艺作物为主。
第三章 创建条件
第四条 园区的建设主体必须是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等独立市场主体。
第五条 园区有明确的边界,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水、电、路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有机食品示范园区:瓜菜露地示范园区面积不少于500亩,设施示范园区面积不少于200亩; 果品露地示范园区不少于500亩,设施示范园区不少于200亩;食用菌示范园区不少于1万㎡; 茶叶示范园区不少于300亩;粮食示范园区不少于1000亩;花生示范园区不少于800
亩。绿色食品示范园区:瓜菜露地示范园区面积不少于1000亩,设施示范园区面积不少于300亩; 果品露地示范园区不少于800亩,设施示范园区不少于300亩;食用菌示范园区不少于1万㎡; 茶叶示范园区不少于500亩;粮食示范园区不少于2000亩;花生示范园区不少于1500亩。
第六条 园区及周边农业生态环境良好,没有直接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疗污水和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条件符合绿色食品以上产地环境标准(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为依据)。
第七条 园区实行统一生产管理,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实行绿色食品以上生产技术规程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配备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第八条 园区实行农资专供,建立农业投入品(种子、农药、化肥)的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
第九条 园区生产管理档案健全。管理档案要明确记载基地名称、所在区域、面积、主导产品及品种、产地及产品认证情况,所带动每一农户的姓名,具体地块及面积。生产档案即田间管理记录,要具体到每一个生产单元(以农户为基本生产单元的,要以农户为单位填写)。档案要涵盖从整地播种到采收完毕全部流程,要详细记载何时采用的何种农业技术(如整地、除草、浇水、整枝等),农药化肥的使用详细记录(使用时间、原因,使用量、商品名称、经销商、生产厂家等),采
收时间、数量等,并有技术人员签字。档案要妥善保存二年以上。
园区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出售的产品应在包装上印注标识,或在包装袋、包装筐等无法印注标识的包装物内放置标识卡、标识牌、标识条等,做到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够按标识追溯到具体生产者。鼓励园区采用二维码、EAN/UCC(产品标识系统)、RFID(电子标签) 等先进追溯技术
第十条 园区产品取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 园区要建立质量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常规检测,把好产品入市关。检测结果应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 园区的产品必须有商标,并按有关规定包装销售。
第十三条 园区应建立专门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产品供求信息。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园区创建责任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园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镇街党委、政府要对创建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镇街党委、政府要制定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得力的园区
创建规划。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技术服务、加强管理和组织领导,有效保障示范园区创建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园区”建设列入岗位目标,作为上级政府考核下级政府农村经济发展任务目标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任务目标责任制。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园区创建完成后,由创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创建情况进行初验合格后,联合行文将验收申请转报市农业局、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农业局、财政局接到县市区的验收申请后,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通过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核验收组,对照创建标准和条件,对创建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考核内容与标准附后)。
第二十条 市农业局、财政局对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园区创建考核验收情况,进行统一汇总、综合评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奖惩兑现
第二十一条 各类园区均采取先建后补的政策。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兑现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同比例分担。取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园区,验收合格后,每个园区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取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园区,验收合格后,每个园区奖励6万元。允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字样。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示范园区在批复后两月内必须在显著位置树立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和内容附后。
第二十三条 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凡在有效期内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被发现使用禁用限用农药的或省市抽检出现不合格样品的,一律取消示范园区资格,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园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 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创建现场考核
验收表
2. 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标志牌规范
附件:1
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创建现场考核验收表
注:验收达不到90分的,视为不合格;其中1、2、3、4、6、7、8项为一票否决项。
附件:2
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
示范园区标志牌规范
一、标志牌的规格
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标志牌正牌为长方形,高3米,宽5米,正牌下面离地面3米,采用钢质材料。(见附件1)
二、标志牌的内容
标志牌正面标明内容:“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园区建设单位(建设企业名称),园区名称,园区面积,生产品种。批准单位:潍坊市农业局、潍坊市财政局。批准日期。产品认证标识(绿色、有机)。
标志牌背面标明内容:园区位置和平面图,生产技术规程,禁用农药名单,园区负责人,园区技术负责人。
具体参照附件2。
三、树立标牌的时间
当年市农业局、财政局公布后,两个月内。
四、其他要求
标志牌由各园区按标准自行制作、安装。今后,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认定的单位,都要按照该标准制作树立规范的标志牌。由各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对园区标志牌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兑现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奖励资金。不按规定执行的,取消称号,收回奖励资金。
标 志 牌 规 格
标志牌内容及字体要求
一、正面:
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
园区建设单位:(建设企业名称)
园区名称:
园区面积: 生产品种:
批准单位:潍坊市农业局、潍坊市财政局
批准时间:年 月 日
1. 产品认证标识 用标准矢量图标, 左上角,60*60cm。图上所用标示仅为示意图,请按取得的认证正确使用标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识)。
2. 潍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园区 用方正小标宋体, 30cm*28cm,字间距4cm 左右边距60cm, 距顶70cm 。
3. 园区建设单位:(建设企业名称)
园区名称:(×××生产基地)
园区面积: 生产品种:
批准单位:潍坊市农业局、潍坊市财政局
批准时间:年 月 日
用黑体,字体大小,高20, 宽16, 左边距50cm ,上行距25cm, 行间距10cm ,左齐, 距下边35cm 。
二、背面:
背面字体要求:
标题:黑体,20cm*20cm
内容:10cm*10cm
内容行间距: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