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书(经营公司)
根据甲方用工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劳务合同义务的(须有指定医院证明)。
第十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劳务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条 本劳务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的赔偿。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劳务合同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若在合同期内患病医疗费用自理,且乙方在医疗期未提供劳务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劳务合同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劳务合同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但若造成损失须支付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劳务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内容,并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在履行本劳务合同的过程中中,若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劳务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劳务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劳务合同未尽事宜,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劳务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劳务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乙方户口薄复印件、乙方人事档案托管证明
2、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