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契税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纳税人契税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缴纳契税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新购商品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3、商品房初始登记证;
4、 2010年10月1日(含)后签定购房合同的纳税人,若所购房屋为家庭唯一住宅,且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需到产监处开具“家庭唯一住宅证明”;其中,对已达结婚年龄仍单身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着提供离婚及丧偶证明。
5、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存量二手房
1、《无锡市存量房买卖(交换)合同》;
2、征收机关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评估书(原件);
3、所购房屋原产权证复印件;
4、若购房人所购房屋为家庭唯一住宅,且面积小于等于144平方米,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同样也需到产监处开具“家庭唯一住宅证明”。
5、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拆迁购房
根据文件规定,对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拆迁人重新购房时,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房屋补偿款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需照章纳税。对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其超出的部分也给予免征契税的照顾。在办理免税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和共有权证复印件;
2、《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复印件);
3、被拆迁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对于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人,提供有效期内的《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5、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死亡的,继承人需享受拆迁免税政策的,提供该产权人的常住人口户口底册,可按继承份额应得货币补偿款予以免税;
6、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