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法律法规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摘 要]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审计人,是联系资本市场和广大投资者必不可少的纽带,对投资者也承担着重大责任。如果自由市场生产的产品数量或质量不同于假定的社会最佳量时,市场失败也就会存在。那么相应地审计市场失灵,相关信息就会失真,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调控功能会受到影响,资金的流向也会被误导,中小投资者的信心也会被严重挫伤。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法规1 事务所组织形式对审计独立性的减弱
纵观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四种组织形式。从我国建立《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就分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两种形式。然而自深圳“中天勤造假事件”在媒体曝光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多采用的有限责任制为社会各界所指责,推行合伙制则几乎被认为是一剂“良药”。针对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声讨,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法》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以及个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并提高了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门槛:有十名以上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东;注册会计师在人数上要求至少有50名;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注册资本由先前的二百万元增加到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审计,2009)。这种组织方式一方面降低了无过失合伙人的风险,又加大了对过失合伙人的惩罚,可谓是顺应了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
在18世纪后期民间审计事务所成立伊始就是以无限合伙形式演化而来的,这种合伙形式至少在两方面对促进审计师的职业能力和独立性作出了贡献:一是通过无限责任的合伙形式为审计师的独立性提供了更大的约束力;二是促进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因为由于过失合伙人连带其余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然而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80%以上采用的仍然是有限责任制,采用普通合伙制的不足20%。2009年中注协公布的前百强事务所里面只有两家是合伙制,为此北注协副秘书长汪宁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说:“目前在中国推行合伙制有一定困难,因为先天不足。”不管是先天不足,还是后天条件不够,有限责任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
2 事务所惩罚机制方面的缺陷
很多专家和投资者认为过小的责任导致了审计师有胆量造假,所以提出了“乱世用重典”的主张,但是佘晓燕(2006)认为过大的风险让人不敢从事这一职业,过度的责任对审计职业本身也是沉重的打击,会让这一职业无所适从,甚至出现倒退。然而在我国审计市场中,注册会计师却可以通过选择标准较宽松的行政处罚规定来避免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钻法律的漏洞,使一些问题得不到公正的解决,这也是我国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不多的一个原因。所以,为了避免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审计师再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情况,应该加大对审计师的处罚,进而有效制止审计师在审计报告上造假,引起审计质量低下。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惩罚机制究竟如何,我们通过近年来证监会的监管处罚公告来说明我们的惩罚概况。2003—2009年上半年证监会发布的处罚公告中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