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安全’2008年第10期
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杨立刚
辽宁天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确在好转,但还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煤矿安全事故仍然处于高发态势,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重大煤矿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极为恶劣。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探
究近几年发生的矿难事故根源,对于搞好煤矿企业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l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特点1.1重特大事故多。损失严重
2007年世界煤炭产量突破60亿吨,比2006年的
加,如山西临汾市蒲县蒲邓煤矿“5.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引起了国务院的调查,黑龙江、江西、重庆、吉林、内蒙古等均有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煤矿安全事故造成区域煤矿关闭整顿,影响煤炭供给和价格,对全国煤炭市场正常运行都产生影响。
1.2尘肺病危害严重。煤矿职业卫生形势严峻
煤炭行业是职业危害最严重的行业。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国有重点煤矿新报告尘肺病1.2万例,约占当年井下工人总数的1.5%,加上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估计全国煤矿每年新增加尘肺病患者超过七万人。每年因矽肺病死亡的患者以6000—8000人的速度恶性增长。尘肺病可以说是威胁煤矿职工生命的一把“软刀子”。全国煤矿因尘肺病造成的损失每年约12亿元以上。此外,风湿、腰肌劳损等职业疾病,在煤矿也普遍存在。
2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56亿吨增长7%,这将是煤炭产量持续5年增长。2007年全国煤炭产量预计达到25.5亿吨。比2002年增长80%左右;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由2002年的4.94
下降为2007年的1.485。2007年我国国有重点煤矿煤
炭百万吨死亡率预计为o.38,与波兰、印度的煤炭百
万吨死亡率基本相当。
影响我国煤炭安全的主要因素从总体上看,开采煤层地质条件和自然灾害条件是影响煤炭生产安全的客观因素,而煤矿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包括安全技术和装备)落后,以及安全管理问题是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根据以往矿难事故总结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2.1
我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由历史最高时1989年的7473人,降至2007年的3786人,下降49.3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79.06%。其中,2000年以后的7年内,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了34.68%,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了73.8%。2007年,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1.485,同比下降0.556,其中原国有重点煤矿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0.383。同比下降0.246,原国有地方煤矿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1.269,同比下降0.641,乡镇煤矿煤炭生产百万吨死
亡率3.024。同比下降0.822。
自然环境条件差
与各主要产煤国家相比,中国的煤炭赋存条件较差。主要特点是:埋藏深,煤层稳定性相对较差,地质构造复杂,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因素都比其他国家煤矿多,所谓“五毒俱全”,主要依靠井工开采,高瓦斯矿井多。专家分析。采深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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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震惊全国的矿难增
加10m,温度升高1℃,煤层压力也会增大,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增高。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增加,地应力、瓦斯压力、地温也越来越高,煤自然灾害的威
胁逐步加重。我国煤矿的年瓦斯涌出量在100亿m3
以上,高瓦斯矿井占到48%,是世界上煤矿瓦斯最严
重的国家。2007年1月发生的15起重特大事故中,
瓦斯事故占9起、死亡69人,分别占60%和71.9%。可以说瓦斯爆炸是矿难的一大祸首。许多发达国家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一般不开采高瓦斯灾害隐患严重的矿井。中国是一个能源饥渴国,不论是低瓦斯还是高瓦斯,都在积极创造条件,照采不误。现在国内许多矿井瓦斯浓度的监测系统,可以实现对井下某个点进行连续24h测量,却无法对某个空间进行全方位的连续测量,而井下的瓦斯浓度是不均匀的,这就让人防不胜防。在瓦斯抽放的问题上,绝大多数煤层地质条件不好,渗透率很低,用常规技术手段难以抽放,国内的瓦斯抽放率还不到10%。另外我们在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预测、监控等方面,都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
2.2经济利益与安全的冲突
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会在国家监察管理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想方设法减少投人。在这方面首当其冲的是减少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既不改善作业环境,也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更忽视对工人的安全培训与教育。煤矿安全投人属于隐性成本,它通常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有时甚至感觉不到它们的好处,煤矿安全投入经济效
益这种隐形性和滞后性使煤矿安全投入一直不被人们
充分重视。能源紧缺、煤炭价格上涨使煤矿采掘业成为近年来的暴利行业。据媒体披露,近年来中国煤炭市场吨煤的纯利润在100—200元人民币左右,小煤
矿年获纯利更为可观。相比之下,对于死亡矿工的最
高赔偿标准只是20一30万元。正是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煤矿经营者,不顾矿工生命安全,突击生产、盲目超产、非法违法开采,酿成了一起又~起煤矿安全事故。如2006年5月18日发生的致56人死亡的一个山西省煤矿的矿难,其煤矿核定年生产能力为9万吨,而仅2006年3月2日至事故发生的两个半月时间巳累计生产煤炭13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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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地方降低市场准入标准。追求片面的地方GDP增长
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一个行业或产业,当其市场准入标准太低时,其产生的一个必然恶果,就是企业的过度或恶性竞争。以煤矿来说,在一些地方,由于市场准人低,开一个小煤矿,加上跑手续,费用只要几十万元就可以搞定。倘若是无证矿,其投资就会更少。虽然近些年国家也对煤炭行业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小煤矿关停并转,而一些小煤矿受利益驱使却擅自偷偷生产。在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70%一80%都是来自于煤矿。很多地方将GDP作为评判干部政缋的核心指标,如果地方加大监管力度无疑会影响煤矿的产量,进而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和本地区GDP。在地方财政的压力下,对小煤矿的市场准人标准只好降低。有了地方保护,就会使包括整顿、关闭等措施在内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大打折
扣,难以得到落实。
2.4法律法规以及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几乎每一起事故从发生到被揭露真相,再到善后处理,都形成了这样一个公式:事故发生,当地隐瞒,媒体曝光,惊动领导,严肃查处,停业整顿,直至。一刀切”。近几年来,一直高居不下的伤亡事故和特大事故表明,我国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与机
制方面还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表现在:
(I)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尚待完善。多年来我国虽然制订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且已经于2002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但是由于中国社会经济与结构在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很多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也缺乏一些相配套的执行规章与标准。主要问题是缺乏内容统一性、连贯性和前瞻性;另外医疗、保险及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急需完善。
(2)安全生产监察力量严重不足。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全国总共才2800人,各办事处(分局)一般为20人左右,业务量较大的也才可核定为30人左右。去掉必要的内勤人员,每名煤矿安全监察员所面对的煤矿数量可能会达到上百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只能根据下面报上来的书面材料进行安全管理,脱离了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
《安全'2008年第10期
煤矿安全生产很难得到保证。
(3)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机构对于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了事故隐患的煤矿,除了罚款和下达停产整顿通知外,较少有真正有效的监管措施。就罚款措施来看,在一些地区,小煤矿主“花钱消灾”;地方政府“收钱创收”。已经使“罚款”成为监管者与监管
对象之间均可接受的一种方式,其本身具有的惩戒作
用荡然无存。就停产整顿措施来看,有时尽管停产整
顿通知书下达给了违法煤矿,但煤矿是否真的按照指
令停产整顿,并非监察机构的实际能力所能掌握。从2007年1月发生的15起煤矿安全重特大事故统计看,有5个煤矿在事故发生之前,均曾经被当地的监察机构要求停产。
(4)惩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经济处罚的最高额度只有20万元,《刑法》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处罚的最高刑期是7年。这样的处罚力度,对年收入达到上千万元、利润达100%的矿主来说,违法得到的暴利和不顾职工生命安全、冒险蛮干的犯罪行为相比,犯罪成本太低。在美国,对引起伤亡事故和危害矿工健康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政府督察人员在进行初步调查后,也将把责任人交由司法部门起诉审判。严重违法或违法程度虽轻但导致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公司,罚款将分别达25万美元和50万美元。
2.5
煤矿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煤矿安全科技严重滞
后,安全技术力量薄弱
目前,40%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还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大多数煤矿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缺少监控能力;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通风能力不足,多数国有地方煤矿通风系统存在问题。2003年年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根据国务院指示,曾对建立煤矿安全设施投入长效机制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对13个省区调查分析,认为规模以上煤矿安全欠账达300多亿元,由此推算出全国煤矿安全欠账高达500多亿元。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隐患。
目前,我国对煤矿灾害事故的发生、发展及演化
过程认识仍不够全面和深刻。对煤与瓦斯突出、煤自
燃等灾害发生机理的认识仍停留在假说阶段,尚未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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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致的认识。对多种灾害的共存及相互转化的理论研究也很欠缺;对煤矿生产的特殊性、致灾因素多样性和致灾机理复杂性决定了煤矿安全理论研究是一个长期而细致的积累过程。安全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装备水平和创新能力较差;科研和技术开发经费严重不足;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些技术关键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安全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还没有形成产业化的系统与机制。我国煤炭科研机构的工作重点也急需从基础研究,工艺研究,新产品、新装备开发转为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行为。煤矿安全和科技投入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着煤矿安全科技进步和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
3
关于加强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需尽快修改《刑法》等相关法律,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力度,急需制定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认真解决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问
题。
(2)应建立垂直的安全监管体制,地方监督与管
理分立,明确各方职责。应建立以行业协会、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监察员为代表的第三方安全监管力量,协助安全监管。引入新闻媒体曝光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群众监督的效果。
(3)健全和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科技研发机制,推动煤矿安全科技进步。建议将专门从事煤矿安全科技研究的科研院所纳人国家公益性研究单位的行列,国
家给予重点扶持;将煤矿安全科学技术研发基地、技
术标准及测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基础以及科
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纳入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形成我国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基地。
参考文献
[1】国家煤矿安全检察局网站.http://www.safety.gov.cn[2]罗云.安全经济学[M].北京l化工工业出版社,
2004
[3】李毫峰,高鹤.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监管的博弈分
析[J].煤炭经济研究,2004
震7。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