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核算
消费税会计核算概述
一、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应税消费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下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和根据财税[2006]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包括:
1. 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4.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鞭炮、焰火
7.汽车轮胎
8.摩托车
9.小汽车
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二)消费税具体征收范围
根据国发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法字[93]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一些内容。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品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多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5.特殊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二、 消费税税基的确定
(一)从价计征消费税税基
1.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1)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包装物押金的税收处理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4.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1-消费税税率)
(二) 从量计征消费税税基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 特殊业务税基的确认
1.适用最高售价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2.自设门市销售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税务部门核定价格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三、消费税税目、税率
四、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税基×适用税率-可抵扣消费税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1. 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 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二)抵扣消费税的计算
1.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条件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③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④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⑤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从2006年4月1日起,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额:
① 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② 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③ 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材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④ 以外购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已税消费品;
⑤ 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一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
——《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84号)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条件
①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从2006年4月1日起,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额:
⑥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⑦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⑧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材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⑨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已税消费品;
⑩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三)卷烟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计算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2.税基的确定
(1) 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 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3.税率的确定
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 000支,下同)150元。
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四) 白酒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2.税基的确定
3.税率的确定
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比例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五) 减免税
1.根据财税[2000]26号文件中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即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额基础上减征30%,来确定应纳消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
2.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会计核算
一、 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会计核算
(一)一般销售业务
生产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金,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
账户和“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核算。
1.实现销售时,按实收或应收的全部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
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
科目。
3.计提消费税时,按照纳税义务实现的时间,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3—1 某化妆品厂(一般纳税人)本月向A商场销售一批化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100 000元、增值税额 17 000元,价税合计117 000元。该批化妆品的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化妆品已发出,月末尚未收到货款。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率为30%。
企业根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A商场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月末,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计提消费税=100 000×30%=30 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 000
(二)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包装物按期返还而退回包装物押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例 某公司2007年7月销售应税消费品200吨,每吨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元,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 200个,不含税单价300元/个,为促使包装物能够收回,另外每个包装物收取押金23.4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讫。包装物的回收期限为3个月,2000年10月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则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该押金应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4 680÷(1+17%)× 17%= 680(元)
该押金应纳的消费税额=4 680÷(1+17%)× 10%=4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4 6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其他业务收入 4 000
借:其它业务支出 4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
2.酒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物。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收取押金时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包装物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或“销售费用”账户,即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或“销售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3-4 某酒业有限公司2000年8月销售粮食白酒8吨,实现销售收入 110 000元,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18 700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 340元。则收取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2 340
贷:其他应付款 2 340
(2)计算提取增值税和消费税时,
应纳增值税=2340÷(1+17%)×17%=340(元)
应纳消费税=2 340÷(1+17%)×25%=5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 8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00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一)与增值税视同销售交叉征收的业务的处理
下列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完全一致
1.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营业税劳务)
新旧会计准则处理一致,具体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用于营业税项目)
在建工程(用于在建工程项目)
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费)——应交消费税
例:某摩托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将2辆自产的摩托车交付企业自用。该摩托车单位成本 5 000元/辆,单位售价(不含增值税)8 000元/辆;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 10%。
增值税销项税额=8 000 × 2 × 17%=2 72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8 000×2×10%=1600(元)
摩托车成本=5 000×2=10 000(元)
企业应在摩托车移送使用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摩托车 4 320
贷:库存商品——摩托车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72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600
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作固定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也应作视同销售处
理,按税法规定确认计税收入、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同时,按税法规定确认
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2.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
(1)原有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新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 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将自制的保健酒以福利形式分给本厂职工。该保健酒的实际成本50 000元,按出厂单价(不含税)计算的售价金额为 70 000元;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 1O%。
税收分析:
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70 000×17%=11 900(元)
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在消费税上属于自产自用业务。
应纳消费税税额= 70 000 ×1O%= 7 000(元)
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在所得税处理上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税法规定确认计税收入70 000元,配比计税成本50 000元和消费税7 000元。
账务处理:
原有会计准则的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68 900
贷:库存商品一保健酒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 9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 000
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差异设置台账记录,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报表填报时调整。
新会计准则的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819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 90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确认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 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7 000
新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没有差异。
3.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
(1)原会计准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新会计准则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 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本月以自产10辆小汽车向A公司投资,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小汽车的实际成本为 60 000元/辆,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90 000元/辆。该厂已将小汽车交付A公司使用。该型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不享受减征优惠。
税收分析:
汽车制造厂以自产汽车向A公司投资,属于增值税中的以自产货物对外投资,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销项税额=90 000×1O×17%=153 000(元)
汽车制造厂以自产汽车向A公司投资,属于消费税中的以自产货物对外投资,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应纳消费税额=90 000×10×5%=45 000(元)
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处理上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税法规定确认计税收入900 000元,配比计税成本600 000元和消费税45 000元。初始计税投资成本为1053 000元。
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差异设置台账记录,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报表填报时调整。
账务处理:
原有会计准则的处理:
小汽车成本=60 000×10=600 000(元)
=600 00O+ 153 000+45 000=798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798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5 000
新会计准则的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5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5 000
新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没有差异。
4.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分配股利
新旧会计准则处理一致,具体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费)——应交消费税
5.将自产应税消费品无偿捐赠
新旧会计准则处理一致,具体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费)——应交消费税
例 某日化厂(一般纳税人)于2005年10月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捐赠。该批化妆品的实际成本为 20 000元,售价金额(不含增值税)30 000元。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率为 30%。
税收分析:
日化厂将自产化妆品对外捐赠,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增值税销项税额=30 O0O×17%=5 100(元)
日化厂将自产化妆品对外捐赠,属于消费税中将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捐赠。
应纳消费税税额=30 000×30%=9 000(元)
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处理上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按税法规定确认计税收入30 000元,配比计税成本20 000元和消费税9 000元。同时此项业务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账务处理:
新旧会计准则的处理一致:
借:营业外支出 34 100
贷:库存商品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 1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 000
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差异设置台账记录,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审报表填报时调整。
(二)与增值税业务不交叉征收的业务
1.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会计处理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车间设备使用
借:制造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部门使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例:石化企业将生产的汽油一部分用于办公车辆使用,一部分润滑油用于设备使用。
税收分析:
石化企业将自产汽油用于办公车辆,属于将应税消费品用于管理部门,应缴纳消费税。
石化企业将自产润滑油用于设备,属于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车间设备,应缴纳消费税。
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贷:库存商品——润滑油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汽油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核算
(一)受托方
1.收到材料:账外记载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生产: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工资
制造费用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完工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生产成本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交给委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管)
其他业务收入(兼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代收代缴消费税
5.受托方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
贷:受托加工物资
例3—11 承上例,该轮胎厂(一般纳税人)本月发出橡胶一批,实际成本72 000元,委托某橡胶制品厂加工车用内胎(收回后与自制外胎生产汽车轮胎)。本月底收回加工完成的车用内胎650套,支付加工费用 45 000元(包括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增值税7 650元,取得橡胶制品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消费税 13 000元,取得橡胶制品厂开具的代收代缴税款凭证;支付运输部门往返运输费100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收回加工完成的车用内胎作为原材料进行核算。
该企业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橡胶时,根据材料发出汇总表或出库单编制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72 000
贷:原材料——橡胶 72 000
(2)支付往返运输费用时,根据运输发票和银行付款单或支票存根编制会
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
贷:银行存款 1000
(3)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代缴税
款凭证和银行付款单或支票存根编制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4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 6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3 000
贷:银行存款 65 650
(4)将收回的车用内胎验收入库时,根据材料入库单编制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车用内胎 117 93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17 930
(二)委托方
1.发出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 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符合抵扣条件)
贷:银行存款
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符合抵扣条件)
——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例 承上例,该轮胎厂(一般纳税人)本月发出橡胶一批,实际成本72 000元,委托某橡胶制品厂加工车用内胎(收回后与自制外胎生产汽车轮胎)。本月底收回加工完成的车用内胎650套,支付加工费用 45 000元(包括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增值税7 650元,取得橡胶制品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消费税 13 000元,取得橡胶制品厂开具的代收代缴税款凭证;支付运输部门往返运输费100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收回加工完成的车用内胎作为原材料进行核算。
该企业上述业务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橡胶时,根据材料发出汇总表或出库单编制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72 000
贷:原材料——橡胶 72 000
(2)支付往返运输费用时,根据运输发票和银行付款单或支票存根编制会
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
贷:银行存款 1000
(3)支付加工费、增值税和消费税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代缴税
款凭证和银行付款单或支票存根编制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4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 65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3 000
贷:银行存款 65 650
(4)将收回的车用内胎验收入库时,根据材料人库单编制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车用内胎 117 93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17 930
四.进口
五.允许抵扣消费税的处理
(一)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
借: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生产领用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原材料
某化妆品厂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不含税价款
1 000 000元,
①购进当期领用于连续生产
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 000
贷:原材料 1 000 000
②当期领用100 000元,分给职工6 000元。
借:生产成本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 000
贷:原材料 1 000 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7 0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