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制度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批准时间:
工程名称:常州市新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工程 编制单位:南京苏安监理常州新北垃圾发电厂项目部
1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检测,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现场使用,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二、依据
1、江苏省建委苏建质(1998)270号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的要求
2、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三、取样检验的范围及要求
1、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如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接头等试件、规定型号的钢板等。
2、要求进场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必须有生产厂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涉及施工工艺的操作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必须有上岗合格证。委托单位在委托试验时应同时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操作人员上岗证书号)。
四、名词解释
见证取样: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监督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并共同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五、职责
1、施工单位负责对有关委托单位取样人员的培训,并颁发内部取样人员上岗证书。检测单位和实验室及时安排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各委托单位负责对试样按要求进行加工,包装和运送。
3、采购的所有原材料、半成品、加工件,由施工单位负责通知监理部到现场见证取样,并负责将试样运送至试验室。
4、回填土、混凝土、钢筋焊接及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等施工工艺试验由建筑工地通知监理部取样见证员到现场见证取样,并负责将试样运送至试验室。
5、见证人员和送检单位对试样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将封存的试样送至检测单位(对未封存的试样应由见证人员监送)。
六、工作程序
1、工程开工之初,应将试验室的资质及人员资质报监理部审核。
2、各有关单位需提前通知监理部到达约定见证取样的地点。
3、取样员须在见证人员旁站监督下,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测对象中抽取试样并采取有效措施封样。
4、试验室在接受委托时,应由送检单位(委托单位)填写检测委托单,并由见证人员在委托单上签字,试验室接样人员对试样进行验收,合格后签字收样,否则应拒收。
5、有见证取样、送检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在报告中注明见证取样单位和人员姓名,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
6、 试验室及时试验并开具报告,将试验报告发至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有专人签收。
7、如果施工方不设试验室的,所有试验将委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约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室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