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09-14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店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店需要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5.2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 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
5.5 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 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5.7国家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按处方销售。
5.8国家规定要进行销售登记的品种要进行如实登记。
5.9国家规定零售药店不得出售的品种不得购进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