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地位
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地位
公民在是有财产的权益中有时很难判断,介于此我国在公民是有财产保护方面做了一系列的保护,平等的保护公私财产的不同保护,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公民有法可依。
(一)将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条文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部分,对公私财产权实行同等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种宪法权利,不是公有财产权的附属品,这意味着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在宪法上处于平等的保护地位。虽然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是不同的,但这并不能作为将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保护方式上区别对待的理由。从整体上看,平等保护与维护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并不矛盾。这就要求在宪法条文中,消除实质和形式上的不平等,把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处于同等保护的地位。
(二)完善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宪法保障制度对私有财产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国家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首先就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目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这就导致了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对公共利益合理限度的判断权,实际上掌握在实施征收征用行为的各级政府官员手中,最终是公共利益范围的无限扩大。所谓公共利益,一是必须要有公共性,而不是只针对少数特定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二是必须要有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必须是基于公众利益或社会发展需要的必要性,不是基于少数特定的个人或单位需要所产生的必要性。因此,我国应在立法上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完善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我国宪法规定了可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补偿,但是缺失对补偿的原则和标准的一般性规定。另外,我国已制定并实施了《国家赔偿法》,但赔偿与补偿毕竟是不同的概念,适用范围也不同,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公正补偿缺乏具体可行的法律法规依据。
在我国,除土地征用外,大多数征收征用均无程序控制、或程序规定很简单,这不利于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我国可以在征收征用中实行公民参与制度和听证制度等公民权益保障制度,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通过行使这些程序抗辩权和防卫权,制约和抗衡政府的征收征用权,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财产权不受政府的非法侵犯。最后,要完善救济制度,实现宪法的司法化。救济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因政府实施征收、征用而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
段和申诉途径,无救济即无权利。我国宪法一直被排除在司法适用之外,宪法条款未经普通法律法规具体化的情况下,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将无法通过法院得到救济。将公民的财产权利写入宪法后,为了使私有财产权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还必须建立一个能够实现宪法司法化的体制,这才能够真正做到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使公民获得司法救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能够保证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直接依据宪法条文提起宪法诉讼,确确实实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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